编辑: bingyan8 | 2019-07-05 |
2016 年3月颁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 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16】23 号) ,明确了新建住宅停车位 必须全部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接口,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新建办公 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要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一定比例配建充换电桩 或预留充换电设施接口,其中广州、深圳市不低于 30%,珠三角地区其他城市不低于 20%,粤东西北地区不低于 10%.
2015 年12 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 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规[2015]199 号) , 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 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审核.2018 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 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粤府【2018】46 号) ,明确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 100%建设 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建筑设计、验收规范. 为落实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推动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特制定本规程.规程的制定目的是要从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入手,规范和指导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选用、施工 及验收,推进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健康发展. 1.0.2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新建、 改建、 扩建的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停车场、 汽车库内 配套建设的民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本规程不适用于特定行业或独立建设的充电设施,也不适用于换电站、电动公 共汽车等大型电动汽车的充电设施建设. 1.0.4 本规程不适用于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的充电基础设 施建设. 【条文说明】 1.0.2~1.0.4 这里主要明确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为新建、 改建、 扩建的民用建筑 (包 括公共停车场)和工业建筑停车场需要配套建设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施 工及验收,但不适用于特定行业或独立建设的充电设施,如独立建设的充电站、公交 汽车专用充电站场、工矿企业内用电瓶车、电池车等的充电设备等.电动摩托车、电动 自行车以及电动三轮车等由于安全技术因素不同,因此这类车辆的充电设备建设也不 包括在内. 对于在哪些民用建筑(包括公共停车场)和工业建筑停车场需要配套建设的电动 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及设置部位应以国家及政府部门文件、国家相关规范及 标准的要求,结合实际使用需求确定,本技术标准只明确了当需要配置电动汽车充电 基础设施时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 1.0.5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 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 (EV) 在道路上使用,以车载电源为动力,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 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它易携带的能量存储设备.包括纯电动汽车(BEV)和插电式混 合动力汽车(HEV),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特种 车辆. 2.0.2 充电基础设施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充电设 备、监控管理系统、计量系统以及安装场地、防护设施、通风及消防设施等. 2.0.3 供配电系统 power-supply system 为充电设备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组成的系统 【条文说明】 2.0.3 本条根据《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 29781-2013 第3.6 条编制而成. 2.0.4 充电设备 charging equipment 与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补给的设备,一般包括非车 载充电机、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 【条文说明】 2.0.4 本条根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T 29317-2012 第4.1 条编制而成. 充电设备的类型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分类如下: (1) 按设备类型可分为非车载充电机和交流充电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