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9-09-12 |
2010 年7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南 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修订原则、重点内容以及主要问题,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 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2013 年8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会议, 经过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2014 年7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4〕21 号文 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征求意见.2015 年8月,工作组召开第三次会 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2015 年10 月,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2018年 1月 26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目录》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D0001)一致.根据实际使用情况 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用的内容,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 的含义,统一检验结论及检验报告内容;
在保证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 损伤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为新检验、 检测技术和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
吸纳基于风险的检验等成熟的科技 成果,厘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
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企业安全与发展服务.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谢国山 修长征 李光海 孟涛史进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秦先勇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王冰胡明东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由涛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善江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梁华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罗晓明 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胡宝林 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 王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杨瑞平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装备研究院 李春树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5―2018 目录1总则.1)
2 定期检验.4)
3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11)
4 定期检验记录、报告及结论.16)
5 附则.17) 附件 A 工业管道年度检查要求.18) 附录 a 工业管道年度检查报告.23) 附件 B 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26) 附件 C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 3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5―2018 ―
1 ―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1 总则1.1 目的 为规范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用工业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定期检验(注1-1,注1-2). 注1-1:埋地部分管段的定期检验,可以参照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 (TSG D7003)的有关检验项目及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注1-2:动力管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中锅炉范围内管道除外)按照工 业管道分级条件进行划分,其定期检验参照本规则及其建造所依据的标准执行,也可参照 《锅炉 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的锅炉主要连接管道的有关检验项目及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1.3 管道定期检验 管道的定期检验,即全面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 照一定的时间周期,根据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对管道 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定期检验应当在年度检查的基础上进行. 1.4 定期检验工作程序 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 陷以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 1.5 定期检验安全状况等级 管道定期检验的安全状况分为
1 级,2 级,3 级和
4 级,共4个级别.检验机构 应当根据定期检验情况,按照本规则第
3 章规定评定管道安全状况等级. 1.6 定期检验周期 1.6.1 一般规定 管道一般在投入使用后
3 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 根据管道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TSG D7005―201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2 ― (1)安全状况等级为
1 级、2 级的,GC
1、GC2 级管道一般不超过
6 年检验一次, GC3 级管道不超过
9 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的,一般不超过
3 年检验一次,在使用期间内,使用单 位应当对管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3)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 使用. 1.6.2 基于风险的检验(RBI)周期 管道定期检验可以采用基于风险的检验,其检验周期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1)参照本规则 1.6.1 的规定,依据基于风险的检验结果可适当延长或者缩短检 验周期,但是最长不超过
9 年;
(2)以管道的剩余寿命为依据,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管道剩余寿命的一半,并且 不得超过
9 年. 对于风险等级超过使用单位可接受水平的管道,应当分析产生较高风险的原 因,采用针对性的检验、 检测方法和措施来降低风险,将风险控制在使用单位可接受 的范围内. 1.6.3 特殊规定 1.6.3.1 检验周期的缩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当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 (1)介质或者环境对管道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减薄情况异常的;
(2)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注1-3);
(3)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4)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
(5)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则附件 A 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6)基础沉降造成管道挠曲变形影响安全的;
(7)检验中怀疑存在其他影响安全因素的. 注1-3:环境开裂主要包括应力腐蚀开裂、氢致开裂等,机械损伤主要包括各种疲劳、高温 蠕变等,参见 GB/T 30579《承压设备损伤模式识别》. 1.6.3.2 未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 因特殊情况未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管道,由使用单位出具书面申报说明情况, 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征得上次承担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同意(首次检验 的延期除外),可以延期检验;
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规则 2.6 的规定 办理. 对未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