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05 |
2018 ) 浙0110民初235号 陈军健、 张琰: 本院受理原告叶乐永诉你们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居住不明, 现依法向你 们公告送达 (
2018 ) 浙0110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 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 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111民初7173号 宁波欧之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 新生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欧之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 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 本院 (
2018 ) 浙0111民初7173号起诉状副本等.原告起 诉要求:
一、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99309.33元;
二、 判 令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40174.50元 (以4993099.33元 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上浮50% 从2017年8月1日起算, 现暂算至2018年9月17日, 其余 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 , 共计540023.83元;
三、 本案诉讼 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即 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8日上午9时 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 庭, 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代表 中大永泰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与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代表 中大永泰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 ) 与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浙江中大集团投 资有限公司 (代表 中大永泰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已将对下列债务人和担 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现以公 告方式通知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