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7-05 |
2016 年2月3日,对你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
经查,发现你单位在提供洗车服务时,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 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 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2016 年2月3日,你单位在洗车等待区张贴通知:五座 车套餐原价
580 元, 体验价
200 元. 七座车套餐原价
720 元, 体验价
500 元.经查,以上两款套餐都未销售过. 以上事实有提取的你单位交易票据、检查登记表、询问 笔录、整改说明、整改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以下简称 《价格法》 )第十四条第
(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 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 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2 鉴于你单位能够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全面整改,符 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且属于 无违法所得情形,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 《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4〕1223 号)第六条第
(二)项、第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 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的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 年5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