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9-07-05 |
水、电、气仪表校验、安装、调试,销售高低压 电器材料、燃气炉具、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 钢材、管材、消毒剂(不含服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 元.
4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92,892,146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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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