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9-07-05 |
保险责任期间内, 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我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 利的分配方案. 我公司会向您寄送每个会计年度的红利通知书, 告知 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 各项内容均以保 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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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产品简称: 年年好 B
(二)产品提供的保障 责任类型 责任描述 生存年金 在交费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生存,我公司按约定给付 生存年金 .生存年金给付额等于 1.1%的当期保险费乘 以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数. 首次 生存年金 给付日为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后续各期 生存年金 的给付日为本合同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交纳 完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保险费后不再给付. 满期保险金 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给付基本保险 金额 身故、全残保险金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注:各项保险责任的给付条件及内容详见保险条款.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 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发生上述第
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 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 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四)保险合同权益 您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可以享有如下保险合同权益:
1、豁免保险费 您在交费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且意外伤害发生时您不满
65 周岁,并自 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您身 故或全残,则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3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 按您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并据此决定是否豁免以 后各期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