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7-05 |
九、删除. 二
十、立约人於顾客资料卡(顾客印鉴卡)或其他留存 贵行之文件所载之内容如有变更,应即以书面加盖原留印鉴后将变更情事通知 贵行.如未为通知者,贵行将有关文书依「顾客资料卡(顾客印鉴卡)」所载或立约人最后通知 贵行之地址发出后,经通常之 邮递期间即推定为到达. 二十
一、立约人自使用各项服务之日起,愿依 贵行「新台币存汇业务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汇总表」所订之收费标准或立约人与 贵行 另行约定之收费标准,缴纳服务费、手续费及邮电费等一切费用,并授权 贵行自立约人之存款帐户内自动扣缴. 前项收费标准、贵行服务项目、转出金额、跨境汇出交易限额、开户金额、计息单位、服务时间、起息点金额、转入「静止 尾帐户」之金额及条件、帐户管理费计收条件及其他各项相关规定等,除法令或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於订约后如有调整, 贵行应於调整日三十日前(有关起息点金额、转入「静止尾帐户」之金额及条件、各项收费标准及帐户管理费计收条件之调 整,则应於调整日六十日前)於 贵行之网站上及营业场所之大厅以显著方式公告其内容,同时告知立约人得於该期间内终 止相关服务,逾期未终止者,推定承认该调整.立约人应缴纳之税捐,应依立约人应缴纳之税捐法令规定办理,并授权 贵 行自立约人存款帐户内自动扣缴. 二十
二、贵行修改或增订相关业务约定条款时,经公告或通知,立约人仍使用该项服务者,视为承认该增修条款,不再另立契约. 立约人对於增修事项有不同意者,应以书面向 贵行终止使用各该服务项目,但於终止前立约人所为交易之帐款及其他衍生 债务,立约人仍负清偿责任. 二十
三、立约人同意合於 贵行、票换凰⒉仆欧ㄈ私鹑诹厢缧胖行募捌渌鞴芑刂付 贵行因业务需要订有契约之机 构(以下简称前揭机构) ,於其营业登记项目或章程所定业务之需要等特定目的之围内,得L集、处理、国际传输及利 用立约人之个人资料且前揭机构亦得提供其所L集之相关资料予 贵行.
3 二十
四、贵行对存款帐户应负善良管理人责任.对疑似不法或显属异常交易之存款帐户,贵行得依「存款帐户及其疑似不法或显属 异常交易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法令规定迳予通报、监控、暂停存入或提领、汇出款项或结清等处理措施.立约人如提 供帐户供非法使用应自负法律责任. 二十
五、立约人存款帐户结清时,贵行凭立约人原留印鉴及存摺(无摺户凭原留印鉴)或其他主管机关同意之方式办理结清 销户手续即对立约人发生终止本约定条款之效力. 二十
六、立约人知悉并同意 贵行得於必要时依主管机关之规定,将存款相关服务性业务及其资料处理(包括资讯系统之资料 登录、处理及输出,资讯系统之开发、监控及维护,涉及资料处理之后勤作业,与电子通路客户服务相关之电话自 动语音系统、电话行销、电子邮件之回覆与处理、电子银行及电子商务之相关谘询及协助、电话银行专员服务,表单、凭证等资料保存,有价证券、支票、表单及现金运送等),委托适当之第三人处理. 二十
七、本约定条款以中华民国法律为准,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约定条款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悉依中华民国法令规定 办理.如因本约定条款之内容发生争议涉讼时,立约人及 贵行同意以 贵行原开户单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第一 审管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或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六条之九小额诉讼及法律规定另有专属 管法院之适用. 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