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9-07-05 |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06 次/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3 次/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 第2.0.4 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12 次/a,且小于或等于 0.06 次/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 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6 次/a,且小于或等于 0.3 次/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6 次/a 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 确定需要防雷的
21 区、22 区、23 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 15d/a 的地区,高度在 15m 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在平均 雷暴日小于或等于 15d/a 的地区,高度在 20m 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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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 条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 2.0.3 条
四、
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 的措施. 第3.1.2 条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 采取等电位连接.
第二节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3.2.1 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 ,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 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 5m*5m 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 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 3.2.1 确定;
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 5m 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 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 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 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隔 表3.2.1 装置内的压力与周围空气 压力的压力差(kPa) 排放物的比重 管帽以上的 垂直高度(m) 距管口处的 水平距离(m)
25 重或轻于空气
5 5
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 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 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3.2.1) ,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 3m: 1.地上部分:当h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