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9-07-05 |
c) 高级查验员可以对所有类型机动车进行查验,进行嫌疑车辆调查取证、违规机动车产品上 报审查,指导中级和初级查验员工作,对中级和初级查验员进行培训. 4.3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全国高级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并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省 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中级查验员和初级查验员进 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 4.4 查验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应每年审验一次. 4.5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查验员资格管理规定,明确查验员培训 考试、查验员资格证书年度审验及查验员日常管理等要求.
5 查验项目 5.1 注册登记 5.1.1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定载 人数,并查验以下项目: 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包括发动机 (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
b) 主要特征: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5.1.2 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还应查验以下项目: a) 对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b) 对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及其 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查验汽车安全带;
c) 对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 的(即中型和重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低 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外廓尺寸、轴数、轴距和轮胎规格,对所有货车和 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查验整备质量;
其他类型 的机动车在有疑问时查验;
d) 对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查验车身反光标识;
对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即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 8.0m 的挂车,查验车辆尾部标志板;
e) 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查验 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f)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客车[即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查验灭火器;
g)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查验行驶记录装置;
h) 对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查验应急出口和应急锤;
对车长大于 9m 的公路客车、旅游客 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还应查验乘客门数量;
i)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下同), 查验外部标识、文字;
对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查验是否喷涂了总质量(或最大允许牵引质 量)、栏板高度、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或名称;
对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 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查验是否喷涂了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
对 教练车,查验是否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了 教练车 等字样;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 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查验是否设置了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j) 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