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7-05 |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 科目、专业科目的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 列支.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 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资助或者捐助继续教 育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 人员依法平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当遵守 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按期完成规定 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法 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受 到侵害时,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 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 掌握的政治理论、政策法规、职业道德、 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 技术人员从 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 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公需科目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确定并发布,县级以上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由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后,报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有 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 0学时.其中, 专业科目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 方式参加继续教育: (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 班学习;
(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 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 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 术访问等活动;
( 四)参加远程教育;
(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继续教 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 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 业主管部门委托依法成立的高等学校、科 研单位、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从 事教育培训的机构 ( 以下简称施教机构) 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 ―
3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
0 1 7年第1 0号 省政府令 等方式选择,并与施教机构签订合同,明 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施教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活 动应当 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 施教机构发布的继续教育信息应当真 实、合法. 第十三条 施教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 教育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 管理制度. 施教机构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 需求,组织本单位业务骨干,必要时可以 聘请具有相应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的 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施教机构应当建立教学人员职业道德 规范,完善教学质量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 鼓励施教机构利用慕课、 微课、信息技术和全息技术等现代化的授 课模式和技术手段,开展远程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 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 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 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 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 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 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在继续教 育学习中勇于创新实践并取得成果或者连 续三年以上超额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专业 技术人员,在评先评优、职务聘任等方面 给予优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专业技术 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 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向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报送继续教育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