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9-07-05 |
15 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开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决定事项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应到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秉承公平与公正原则,涉及学生隐私的案 件,委员会应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处理决定作出变更、撤销建议的,重新提交学校校长办 公会研究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 察看等处分决定作出变更、撤销建议的,重新提交相关职能部门 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 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 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 达. 第十七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但申诉处理 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 生、留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 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6〕67 号)同时废 止. 山东理工大学
2017 年7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