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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09 月01 日实施 6.3 设施和环境条件 6.3.1a) 长期使用的试验场地应提供相应符合性证据,如:汽车、摩托车加速行驶车 外噪声和ABS试验等对试验场地符合性有定期核查要求的,应制定核查计划,并按计 划定期对噪声场地的特性(如路表构造深度、空隙率或吸声系数)及ABS场地的摩擦 系数等实施核查并保存记录;
b) 灯光测试暗室内应有良好的封闭防尘措施;
在光度测试的整个区域内应无人 体可感受的明显气流扰动;
测量设备及传感器所在区域的温度应控制在 (23±5) ℃, 传感器配备恒温控制(或补偿)装置除外;
相对湿度不高于 80%;
应有相应的措施 确保各光度计探头不受来自试验室墙壁、地面或其内物体的反射光的影响;
在准备测 量的状态下,各光度计探头所探测到的杂散光,其示值不得大于如下要求:前照灯、 前雾灯:0.005 lx,信号灯:0.01 cd,回复反射器及回复反射材料:1.0 mcd/lx;
有定期检测杂散光的监控数据记录. c) 实验室应根据检测项目进行危险源的识别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汽车、摩托车燃油系统性能实验室应具有有效的防静电和防爆措施;
发动机和测功机 间连接轴需安装防护装置,气体燃料发动机实验室应采取防止气体泄漏报警、意外失 火等安全防范措施;
对底盘测功机滚筒等旋转部件,应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并设立警 告标识;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实验室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泄压措施,同时应具有净化 排烟装置;
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实验室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混合气体腐蚀实 验室须具备相应的气体泄漏报警及喷淋装置等. 6.3.3 对场地和环境条件有要求的检测项目,应对场地和环境条件进行确认,并对关 键参数予以监控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汽车除霜、除雾试验低温实验室的温度、冷空 气流速,汽车碰撞实验室的标态间和假人标定间工作期间的温湿度,气囊点爆实验室 温控间的温湿度,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排放实验室、颗粒物质量称重室的温湿 度等. 6.3.5 临时使用的试验场地,应在检测作业指导书中规定核查内容、核查方法.在使 用前应进行核查,以证实能够满足相应检测标准和实验室的规范要求,并保存记录. 6.4 设备 6.4.1a) 从事汽车和摩托车灯具检测的实验室, 应配备相应的配光和光通量标准灯泡. b) 汽车整车和零部件阳光模拟及材料氙灯老化试验, 应按试验用设备说明书的 要求,定期更换氙灯灯管及过滤片.实验室应保存购置与更换氙灯的记录. 6.4.4 实验室自己设计、研制、定制的专用设备及其软件在投入使用前应验证满足所 承担的检测项目要求. 注: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技术验证设备的性能: ――设备相关物理量的校准;
――实验室间比对;
――与其他设备所得的结果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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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09 月01 日实施 ――使用参考标准或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校准;
――根据对设备设计原理和实践经验的科学理解, 证实其准确度满足使用要求;
――对影响结果的因素作系统性评审;
――相关技术机构的验证证明. 6.4.10 对于环境、老化与耐久试验项目,实验室应采取合理的核查方法,确保对关键 试验条件物理量的控制. 对于无法通过外部校准实现量值溯源的汽车和摩托车专用检 测设备/系统,应参照相关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设备说明书等制定核查方法,定 期实施核查,核查频次至少应满足附录 A 中的要求. 6.6 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6.6.2 a) 实验室应提供排放试验所用标准气体满足检测标准要求的证明文件, 并确认 相关参数符合检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