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9-07-05 |
3、合同效力的恢复 因办理保险单质押借款而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的, 您可以向我公司申请恢复 本合同的效力.您与我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并偿清保险单质押借款本息后的次 日0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 协议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我公司解除合同的,在您偿清保险单质押借款 的本息及其他欠款后,我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为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由我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保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现金价值表中 载明.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公司咨询.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 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五 分红保险的 要投资策略 坚持 三 兼顾,安全第一 的投资理念,以资产保值增值为基本原则,以 固定收益投资为主,重点投资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把握市场机会,适度投资基金、股票、基础设施建设等保监 会允许的各类投资项目,提高整体投资收益水平. 二 红利及红利分配 一 红利来源 本产品的红利主要 源于如下方面 两差分红
1、利差益 实际投资回报率大于预定利率产生的盈余
2、死差益 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产生的盈余. 二 红利领取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 红利留存在我公司,按照我公司当时适用的利率累积生息, 并于您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默认为累积生息方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个保单年度您可以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若您 变更红利领取方式,则需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并经我公司审核同意.红利领取 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您按原领取方式已获分配的红利. 红利分配政策及确定保单红利水 的影响因素
36 按照中国保监会《分红保险精算规定》内容, 保险公司为各分红保险账户 确定每一年度的可分配盈余时应当遵循普遍接受的精算原理,并符合可支撑 、 可持续 原则,其中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70% . 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 的分配方案. 犹豫期及退保 一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
15 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无条件 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 费.您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需要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提供您的保险 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我公司之时起,本合同解 除,我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二 退保 若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需要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并提供您的保 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我公司之时起,本合同 解除,我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解除本合同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若您有保险单质押借款的本息及其他欠款未偿清,则您应当同时偿清.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有一定损失.
37 四 保险利益演示 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