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7-05 |
5 号 税务大楼 香港邮政总局邮箱
10851 号
电话:
2594 2800 致:香港主管当局 税务局档案号码(如有) 本人为申请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 述明「缔约方」的名称) 关於对收入/收入及资本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下的待遇而提交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
(注1) (1) 申索历年 (2) 申请人资料 (a) 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先写姓氏) (b) 香港身份证号码 (c) 护照号码及国籍(注2) (d) 永久性住所地址(注3) (e) 其他住所地址 (f) 通讯地址 (g) 最近获发的香港居民身分证明书编号(如有) (h) 你是否通常居住於香港?(注4) ? 是,我自 年 月起通常居住於香港 ? 否(i) 填写你在下列期间逗留於香港的天数,并夹附你的旅行证件副本以作佐证(注5) 「申索历年」上一年的
4 月1日至「申索历年」的3月31 日(或申请当日,以较早者为准) 天 「申索历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
3 月31 日(或申请当日,以较早者为准) (如适用) 天 「申索历年」下一年的
4 月1日至次年的
3 月31 日(或申请当日,以较早者为准) (如适用) 天(3) 申索历年内,在香港经营业务/受雇情况(如有) (a) 在香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名称 (b) 在香港的营业地址 (c) 商业登记号码 (d) 雇主名称 (e) 受雇职位 (f) 开始受雇日期 (4) 拟在缔约方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收入 每个申索历年的收入性质和款额 (5) 声明书 本人谨此声明,本人所提供的资料及附件均属真确,并无遗漏.该等资料及附件或会因执行协定的条文而向缔约方的税 务机关披露. 签署 日期 香港电话号码 [根端拔裉趵返80(2D)条,提供不正确的资料可招致重罚] IR1314B (03/2018) 附注 1. 如果申请人明显地不可享受协定下的待遇,香港主管当局可拒绝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香港主管当局收到有关申请后,会审阅所填报的资料并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资料,及就符合条件的申请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处理申请一般需时二十一个工作天.除非申请人要求亲自领取,否则居民身分证明书一般会以平邮邮寄到申请人的通讯地址.申请人须留意,获发居民身分证明书并不保证其申请享受协定待遇一事将会成功.申请人是否可获协定待遇由缔约方的税务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缔约方的税务机关会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所有相关条件和是否可享受有关待遇作出决定.2. 「 护照号码及国籍」一项只供非香港身份证持有人填写.3. 永久性住所地址是指申请人与其家人用作永久性居住的地方.4. 一般而言,如果申请人在香港保留一永久性住所,用作申请人或其家人生活的地方,申请人会被视为「通常居住於」香港.5. 以下例子说明如何填写第(2)部(i)项:(a) 例一:在
2014 年7月1日作出申 请,而申索历 年为2014 年在第一栏填写2013年4月 1日 至2014年3月31日年内逗留香港的天数,以及在第二栏填写2014 年4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期间逗 留香港的天数 , 无 须填 写第三栏.(b) 例二:在
2015 年7月1日作出申 请,而申索历 年为2014 年在第一栏填写2013年4月 1日 至2014年 3月31日年内逗留香港的天数,第二栏填写2014年4月1 日至2015年 3月31日年内逗留香港的天数,以及在第三栏填写2015年4月 1日 至2015年 7月1日期间逗留 香港的天数.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就本表格的要求及於本局处理你的申请的过程中提供个人资料属自愿性质.然而,如你未能提供充分资料,本局可能无法处理你的申请.本局会把你提供的资料,用於施行本局专责执行的法例.本局并可在法律授权或准许的情况下,向任何其他人士或机构披露/转移该等资料的任何或全部内容.资料当事人有权要求查阅及改正他的个人资料,但属《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豁免披露的情况除外.如欲查阅或改正个人资料,资料当事人应致函评税主任(地址为香港邮政总局邮箱10851号),同时应注明他於本局的档案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