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9-09-10
1 附件

2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 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 《天然气管 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天然 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 ,是 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气管道,不包括省(自治区、 直辖市)内短途输气管道、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 底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务院价格主 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 性和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 核定管道运输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 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

2 证、账簿,以及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 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输气业务成 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输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 入.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八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 费构成. 第九条 折旧及摊销费指与管道运输服务相关的固定 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 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条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 用,包括直接输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一)直接输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 费、职工薪酬、输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 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 油、气、煤等费用. 3.修理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 活动发生的费用.

3 4.职工薪酬,指为获得生产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 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

职工福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 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 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和补充养老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等. 5.输气损耗,指在管道运输过程中因天然气损耗折算 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运输企业 提供正常输气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 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青苗补偿 费、水土保持费等.

(二)管理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 理输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 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 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三)销售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 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资料费、包 装费、保险费、广告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 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

4 行政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输气 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 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

(三)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四)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五)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 售的净损失;

(六)特许经营权费用;

(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 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 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二条 管道与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及其他 基础设施共用设备设施的,应根据气量、固定资产原值等合 理分摊共用成本.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三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 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 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一)固定资产根据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认定

5 的符合规划的线路、输气设备以及其他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 产核定.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未经有权限的行业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管道资产;

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 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

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 收站资产;

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 产.

(二)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 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 资产价值确认.以下情况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未投入实际 使用的;

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

无偿接收的;

评估增值的部分.

(三)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 因素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见附表.管道固定资 产残值率按 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 5%核定. 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第十四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 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 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从其规定或约定;

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计算机软件按

5 年摊 销,其他按

30 年摊销.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

6 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

(二)修理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 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最高不超过管道 固定资产原值的 2.5%.

(三)输气损耗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损耗气 量乘以气源价格核定.实际损耗气量最高不超过输气量的 0.2%.

(四)职工薪酬的核定.中央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 总额参照上一年度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 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

地方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 参照上一年度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 资管理办法核定.未达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工资 总额的,据实核定.其他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水平参考国有 管道运输企业水平合理核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 险、生育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管道运输 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为依据核定.职工补充 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 的工资总额的 14%、2.5%,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按照规定 的基数和计提比例确定.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 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

7 定.其中,核定的各年度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办 公费、出国经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前一年度.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 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应 符合行业公允水平. 第十八条 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 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等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九条 管道运输企业的单位定价成本按核定的上 一年度成本总额除以总周转量计算确定.其中总周转量为企 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单条管道周转量按该 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乘以平均运输距离计算确定.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省 (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或 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 期5年.

8 附表: 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 序号 资产类别/名称 定价折旧年限

1 天然气管道

30 2 通用设备及设施

12 3 房屋、建筑物

30 4 其他 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