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9-07-05

县(市、区) 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其节能报告由 建设单位报送.跨行政区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报告可 由项目所在地其中一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报送,同时抄送项目所 在地其他方节能审查机关. 第九条 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节能审查机关受理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 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机关应依据项目是否 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 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 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6 - 后15 个工作日(不包括委托评审时间)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 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有效.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若建设内容、能效水平 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 应及时向节能审查机关申请节能验收.验收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 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 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实施全区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 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 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 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上一级节能审查机关报送本地 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所出具 的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 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 -

7 - 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关闭;

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 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 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 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 处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 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 台,在"信用中国" "信用广西"等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 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 预算, 并按照规定程序由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 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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