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9-09-10

1 ― 海科工信字〔2017〕496 号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区科工信局、工业企业: 根据《海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开展工 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海安委办 〔2017〕359 号),现就开展工业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专 项整治行动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重点为工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 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详见附件(《工业企业重大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

2 ―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二、整治时间、范围及方式

(一)专项整治时间:从2017 年12 月至

2018 年4月.

(二)专项整治行动范围:工业企业.

(三) 专项整治行动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 组织专家 会诊 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第一阶段:2017 年12 月-2018 年1月,企业要严格对照整治内容,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技术服务 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全面排查和整改隐患;

第二阶段:2018 年2月-2018 年4月中旬,安监、消防、工信和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将 组织专家对照 《判定标准》 进行全覆盖 会诊 检查, 对专家 会诊 检查发现的企业重大隐患,企业要限期整改完成.

三、整治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开展 《判定标准》中明确了工业企业领域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 作业场所、工艺设备、操作流程等环节的重大事故隐患,为进一 步规范全市工业企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遏制重特 大事故发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各区科工信局和工业 企业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召开会议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一次 专项整治行动,立即将《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要求传达至工业 企业及全体员工贯彻落实.

(二)落实责任,推进隐患整治 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是工业企业,各区科工信局要督促工业 ―

3 ― 企业对照《判定标准》认真组织开展重大隐患的排查工作,对排 查出的重大隐患要按规定及时报告辖区安监部门,并按照资金、 责任、时限、措施、预案等 五落实 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坚决 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督查,确保整治实效 各区科工信局要将《判定标准》执行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 的内容,对辖区内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瞒事故隐患的工 业企业,必须上报辖区安监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各区科工信局要于

2018 年4月12 日前将开展工业企业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有关隐患整治台账报送至 我局工业运行处邮箱. 特此通知. 附件:工业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2017 年12 月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莫红桃,

电话:68724672,

邮箱: [email protected])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7 年12 月29 日印发 ―

4 ― 附件 工业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业企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 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 其规定. 工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 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业企业, 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 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 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 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 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 物作为除尘风道. ―

5 ―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 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

20 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 研磨、 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 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 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 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 人员数量超过

9 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 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 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 ―

6 ― 求;

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 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 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 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 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 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 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 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 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 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 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

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 爆型设备;

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 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 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 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

车―7―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 考核合格.

(二)有色行业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 的相关要求;

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 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 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 未定期进行检测.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 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熔体容 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 急储存设施.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 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 警装置;

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 切断阀等)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 ―

8 ― 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 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 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 考核合格.

(三)建材行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 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 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 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 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 等隔离防护措施.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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