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9-07-05 |
1 2019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03 年第
4 号) ,现将
2019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 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公布如下:
一、配额数量
2019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 963.
6 万吨,国营贸易 比例 90%;
玉米
720 万吨, 国营贸易比例 60%;
大米
532 万吨(其中:长粒米
266 万吨、中短粒米
266 万吨) ,国营贸易比例 50%.
二、申领条件
2019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基本条件为:
2018 年10 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017 年以来在海关等方面无 违法违规记录;
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受惩黑名单;
没有违反《农 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还必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小麦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8 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2017 年或
2018 年小麦用量
10 万吨以上的面粉生产企业;
4、2017 年或
2018 年面粉用量
5 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5、
2018 年无进口实绩, 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由所在地商务部
2 门出具的
2018 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小 麦或面粉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二)玉米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8 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2017 年或
2018 年玉米用量
5 万吨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
4、2017 年或
2018 年玉米用量
15 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5、
2018 年无进口实绩, 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由所在地商务部 门出具的
2018 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玉 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8 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2017 年或
2018 年大米销售额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粮食企业;
4、2017 年或
2018 年大米用量
5 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5、
2018 年无进口实绩, 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由所在地商务部 门出具的
2018 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大 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拥有多家加工厂的集团企业,须以各个加工厂名义独立申报、 独立使用进口配额.
三、申请时间
2019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
2018 年10 月15 日至
30 日.
3 申请者可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国家发展改 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下载《2019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 额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的企业申 请, 并于
2018 年11 月30 日前将企业申请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同时抄报商务部. 企业申报有关信息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
四、分配原则 上述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 (包括历史生产加工、进口实绩、经营情况等)和其他相关商业 标准进行分配.
五、其他要求
(一)申请者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 任,不得有任何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对虚假申报或拒不履行承 诺的失信者,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采取相应惩戒措 施.对伪造有关资料骗取粮食进口关税配额证的,除依法收缴其 配额证外,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对伪造、变 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