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9-10 |
7 号公布 自2018 年9月1日起实施 目录总则.
2 第1章检验发证基本要求.4 第2章工厂认可.9 第3章型式认可.15 第4章设计认可.18 第5章单件/单批检验.20 第6章认可证书的保持、失效、暂停、撤销.22 第7章图纸/技术文件审查.25 附录重要产品持证目录.27
2 总则1目标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 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 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2 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的规定,以保障和促进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为宗旨,加强船 用产品检验管理,规范检验行为,特制订本规则.
2 适用范围 2.1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有关技术法规另有规定外, 中国籍船舶、 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产 品应根据本规则附录《重要产品持证目录》的要求进行工厂认可、型式认可、 设 计认可和/或单件/单批检验,并持有船舶检验机构颁发或签署的产品证件. 已列入附录的产品,如系本国无法生产的进口产品,且未持有本规则要求的 产品证件时,如该产品持有外国政府主管机关或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证件,可由 船舶检验机构对该产品在装船前进行检验, 经检验确认符合本局的相关技术要求 和船舶适用条件后,方可装船使用. 2.2 下列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则:
(一)军用舰艇、公安船艇和体育运动船艇;
(二)按照船舶登记规定,不需要登记的船舶. 2.3 除从事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舶以外的其他渔业船舶的船用产品检验 规则由本局另行制定.
3 责任 3.1 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船用产品检验工作. 3.2 负责实施产品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本规则要求,在受理申请后开 展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应充分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并对检验质量负责. 3.3 本规则附录《重要产品持证目录》所述的船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单位, 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规则,并对其设计和制造的产品质量负责.
3 3.4 经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则规定颁发或签署产 品证件,或在已取得认可的前提下由制造厂按本规则规定签发制造厂证明.检验 合格的船用产品应标注检验机构的检验标志和/或认可标志.船舶检验机构应制 定其检验标志/认可标志及其管理规定,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 3.5 按照本规则完成认可的产品和制造厂将由本局、船舶检验机构对外公 布. 3.6 船舶检验机构有责任对申请方提交的图纸/技术文件予以保密, 非经申请 方书面授权, 不应向任何其他与该产品设计、 制造、 维护无关的个人或实体泄露. 但下列信息除外: (1) 船舶检验机构所出具的证件和在其出版物或官方网站已发布的;
(2) 本局官方网站已发布的;
(3) 制造厂/申请者/受检方已向公众公开的;
(4)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程序中所必需的;
(5) 应产品订货者要求,为使其确认订购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而向其 出示或提供的仅与该产品检验、试验结果有关的. 3.7 申请方应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本规则规定的责任,履行本规则规定的义 务.产品制造厂应具备相应生产、检测资源及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条件.图纸 / 文件资料提交者应承诺提交的图纸/文件资料为其合法拥有,并对其真实性、完 整性负责.检验机构不承担由于所提交图纸/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权 利归属问题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和其他法律责任. 3.8 秉持安全、 环保的原则, 鼓励研发和推广使用具有高新技术的船用产品, 但此类产品必须经验证表明不仅能适应船舶环境条件, 而且能满足装船的预定用 途. 3.9 本局负责对附录《重要产品持证目录》的定期维护,及时调整并公布重 要产品持证目录的相关内容.
4 第1章检验发证基本要求 1.1 定义 1.1.1 下述定义适用本规则: (1) 船舶检验机构: 系指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 的船舶检验机构(下称检验机构) . (2)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 平台. (3) 水上设施:系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4) 产品:系指 ① 供船舶、水上设施配备或制造及修理用的材料、设备;
② 供1.1.1.(4).①条所述产品使用、装配或配套的原材料、部件等. (5) 重要产品:系指水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产品,在本规 则附录《重要产品持证目录》中列明. (6) 部件:系指构成设备和/或系统的零件/组成部分. (7) 产品检验:系指通过图纸审查、原型/型式试验以及对最终产品和/或 其制造过程中资料审查和试验, 对产品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过程, 包括工厂认可、 型式认可、设计认可和单件/单批检验. (8) 工厂认可:系指检验机构通过文件/图纸资料审查、现场审核和型式 试验,以验证产品符合检验机构所确定的检验依据和/或所采纳的标准要求,并 确认制造厂具备持续生产该产品的能力和条件的评价过程. 工厂认可适用于通过 连续型工艺批量生产,或完全根据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过程控制来保证产品质量 的产品. (9) 型式认可:系指检验机构通过产品图纸审查、现场审核和型式试验, 以验证产品符合检验机构所确定的检验依据和/或所采纳的标准要求,并确认制 造厂具备持续生产该产品的能力和条件的评价过程. 型式认可适用于定型设计的 产品或系列产品. (10) 设计认可:系指检验机构通过对产品图纸审查和原型试验,确认产 品符合检验机构所确定的检验依据和/或接受标准要求的评价过程.设计认可适 用于设备类和系统类船用产品的设计批准. (11) 单件/单批检验:系指由检验机构为颁发产品证书或签署等效证明文 件,对产品逐件或逐批进行的检验.
5 (12) 型式试验:系指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产品样品,包括其材料和部件 所进行的试验,以确认其符合技术规范或指定标准的全部要求. (13) 原型试验: 系指为评价产品的设计,对原型产品,包括其材料和部 件所进行的试验. (14) 原型:系指为评价设计的符合性而按设计制造的模型产品. (15) 样品:系指用于试验/检验的代表性的产品.样品的选取能在特性、 特征、制造质量上代表或覆盖申请产品检验的产品或系列产品. (16) 申请方:系指向检验机构申请产品检验的组织.申请方可以是一家产品 制造厂、代理商、产品设计单位等. (17) 制造厂:系指生产和/或装配最终产品,并对最终产品负有全部责任 的组织. (18) 审核:系指确定质量活动及其相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安排,以及这 些安排是否有效实施,并适合于达到预定目标的系统和独立的检查. (19) 定期审核:系指为确认工厂认可和型式认可证书保持持续有效而进 行的审核. (20) 文件:系指描述设计、过程、产品或服务的所有必需的书面信息. (21) 证件:系指证明设计、产品、服务和过程符合规定要求的正式文件. 包括图纸/技术文件审查批准通知书、认可证书、产品证书、等效证明文件. (22) 认可证书:在检验机构名义下颁发并经检验机构盖章的用来证明对 产品或其制造厂给予认可的证书. (23) 产品证书:在检验机构名义下颁发并经检验机构盖章和船舶检验人 员签署的用来证明某件或某批产品经检验合格的证书.产品证书用以证明: ① 产品符合检验依据要求;
② 产品已进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
③ 检验样品源自检验产品本身;
④ 产品的试验在船舶检验人员参加或根据特别商定的情况下进行. (24) 等效证明文件:系指本身不以检验机构名义出具的,但经检验机构 盖章和检验机构船舶检验人员签署的用于证明产品按检验机构要求经过检验并 合格的证件、报告等文件.等效证明文件用以证明: ① 产品符合检验依据要求;
② 产品已进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
③ 检验样品源自检验产品本身;
④ 产品的试验在船舶检验人员参加或根据特别商定的情况下进行. (25) 制造厂证明:系指由制造厂独立行使职责所签发,对产品符合相应 要求的声明或证件.制造厂证明用以证明: ① 该产品经检验机构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
6 ② 产品符合检验依据要求;
③ 产品已进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
④ 检验样品源自检验产品本身;
⑤ 产品的试验在制造厂授权部门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26) 发证:系指颁发或签署产品证件. 1.2 申请与受理 1.2.1 申请 1.2.1.1 申请应通过填写检验机构制定的申请表予以提交. 1.2.1.2 申请方应按规定的检验要求随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1.2.2 申请的受理 1.2.2.1 检验机构接到申请方的申请应予以评估受理,受理后的申请应按其 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相应的工作. 1.2.2.2 如出现以下情况,检验机构将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方: (1) 不属于本规则规定范围的申请;
(2) 申请方不满足本规则总则第 3.7 条的要求;
(3) 申请方无法向检验机构提交受理申请所需的资料或证据;
(4) 申请方在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信息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1.3 检验依据 1.3.1 依据本规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