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07-06

二星级为领先 型,系统配置较全面,采用了一定的先进技术;

三星级为智慧型,具备数 据整理与挖掘,具备智慧基础能与智慧城市对接. 1.0.5 智能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建筑电气消防系统不在本评价范围之内.

7 2 术语2.0.1 智能建筑 intelligent building 以建筑物为平台,基于对各类智能化信息的综合应用,集架构、系统、 应用、管理及优化组合为一体,具有感知、传输、记忆、推理、判断和决 策的综合智慧能力,形成以人、建筑、环境互为协调的整合体,为人们提 供安全、高效、便利及可持续发展功能环境的建筑. 2.0.2 智能化集成系统 intelligent integration system 为实现建筑物的运营及管理目标,基于统一的信息平台,以多种类智 能化信息集成方式,形成的具有信息汇聚、资源共享、协同运行、优化管 理等综合应用功能的系统. 2.0.3 信息设施系统 information facility system 为满足建筑物的应用与管理对信息通信的需求,将各类具有接收、交换、传输、处理、存储和显示等功能的信息系统整合,形成建筑物公共通 信服务综合基础条件的系统. 2.0.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公共安全系统等实施综合管理的系统. 2.0.5 公共安全系统 public security system 为维护公共安全,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具有以应对危害社会安全 的各类突发事件而构建的综合技术防范系统或安全保障体系综合功能的系 统.

8 2.0.6 信息化应用系统 information facility system 为满足建筑物的应用与管理对信息通信的需求,将各类具有接收、交换、 传输、处理、存储和显示等功能的信息系统整合,形成建筑物公共通信服 务综合基础条件的系统.

9 3 基本规定3.1 一般要求3.1.1 智能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单栋时, 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及平台指标,应基于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总体进行评 价. 3.1.2 智能建筑的评价应在工程验收完成,试运行一个月后进行. 3.1.3 申请评价方应提交需求报告、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维护管理阶段 全过程的文件资料. 3.1.4 评价对象没有配置对应评价系统时,对其原因进行评估,合理时应 将分值平均加权给相应章节内其它评分项,否则不计分. 3.1.5 机房工程分两类:其中第一类为数据中心机房,第二类为除数据中 心机房以外的机房,如安保机房、备份机房、边缘机房等. 3.1.6 住宅与商住建筑仅评价第二类机房;

其余类型建筑两类机房均评 价,第一类机房权值为 0.7,第二类机房权值为 0.3. 3.1.7 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并 质询,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申请评价的建筑(群) ,尚应进行现场考 察. 3.2 评价方法与等级划分 3.2.1 智能建筑评价体系由信息化应用与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

10 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

5 大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设 置有提高与创新加分项. 3.2.2 评价指标分为控制项,一般项.控制项为必要条件,应全部满足要 求. 3.2.3 评价指标体系分

5 类指标,每类指标评价分值为

100 分. 3.2.4 加分项的附加得分 Q6 按本标准第

9 章有关规定确定.最高计

15 分. 3.2.5 智能建筑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3.2.6 智能建筑评价的总分按下式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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