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9-07-06 |
3 /h.按照 GB
50073 规定执行. 6.3.3 事故排风 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正己烷的工作场所,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的排风系统 和事故排风的排风系统共同保证.事故排风量应根据工艺资料计算确定.当缺乏资料时,换气次数每 小时不应少于
12 次.事故排风的设置可参照 GBZ/T
194 的要求. 6.3.4 净化处理 排出到外环境的空气应净化处理,不应影响其他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周围居民.若直接排入大气 时,应引至屋顶以上 3m 高处;
若邻近建筑物高于本车间时,应加高排放口高度. 6.3.5 通风测试 应包括风量、风速、净化效率、全面通风换气量的测定,各项计算公式可参照 GBZ/T
194 的要求. 6.4 管理措施 6.4.1 供应商应做到: a) 应有相应资质保证供应产品真实可靠,产品可溯源;
b) 应提供合格物质安全数据说明书(MSDS)和挥发性组分检测报告. 6.4.2 可能存在或产生正己烷职业危害的设备、 正己烷溶剂包装应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 标识包括当心中毒、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正己烷的特性、职业危害、安全使用 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4.3 定期维护并检测卫生防护设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应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6.4.4 应在班前检查防护设施的有效性,在班中观察防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6.4.5 应及时盖好盛装正己烷的容器,不应在车间分装正己烷溶剂和使用敞开式(如大口茶杯)容器 盛装正己烷溶剂来清洗物件,应使用金属盖压口的环保压壶来压取正己烷溶剂,对蘸有正己烷的擦洗 布使用后要及时收集和处理,以降低空气中正己烷的浓度,降低风险. 6.4.6 在午间休息或下班后,在保证产品质量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将生产区域门窗打开,保持自然通 风,降低正己烷浓度. GBZ/T 284―2016
6 6.4.7 应定期检测工作场所空气中正己烷的浓度. 6.4.8 曾罹患过正己烷中毒的人员,不宜再安排从事正己烷相关的工作. 6.4.9 对存在正己烷职业危害项目应采用以下方式告知劳动者: a) 合同告知:与正己烷接触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接触正己烷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 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b) 培训告知:正己烷接触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应进行培训,培训中应告知正己烷的危害、防 护措施以及应急救援步骤;
c) 体检告知:正己烷接触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按GBZ
188 规定进行的职业健康体检的结 果应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并对体检中存在的问题如实地告知并做好解释,让劳动者明白体 检结果;
d) 警示告知:存在正己烷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与储存场所应设置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包括宣 传栏、工作场所入口处以及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岗位密集的工作场所每
3 个岗位设置
1 个, 分散的岗位每个作业点均应设置.标识的尺寸大小与安装高度应符合 GBZ
158 的规定.在有 可能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醒目位置,公布急性正己烷中毒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e) 公告栏告知: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正己烷职业危害防护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监测与评价 结果;
f) 工伤告知:工伤申报程序和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应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 方式告知正己烷接触者工伤范畴、工伤申报程序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内容,可参照 GB/T 16180. 6.5 行为控制 6.5.1 劳动者应注意个人卫生习惯,操作时尽量减少正己烷的逸散和接触时间,避免皮肤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