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7-06

南山人寿保留最终承保与否之权利. 本商品为保险商品,受保险安定基金保障,并非存款项目,故不受存款保险之保障. 投保后解约或不继续缴费可能不利消费者,请慎选符合需求之保险商品. 参照保险法第107条之1第1项规定,契约以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者为被保险人,其「身故保险金」变更为「丧葬费用保险金」,并依契约有关「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 保险金」约定办理. 人寿保险之死亡给付及年金保险之确定年金给付於被保险人死亡后给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险法第112条规定不得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惟如涉有规避遗产税等税捐 情事者,稽徵机关仍得依泄厮胺ü娑蛩熬杌绶ǖ12条之1所定实质课税原则办理.相关实务案例请至南山人寿企业网站/实质课税原则专区查阅. 消费者於购买前,应详阅各种销售文件内容,本商品之预定附加费用率最高33.13%,最低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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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以仟元为单位) 长期照顾一次保险金 完全失能关怀保险金 长期照顾分期保险金 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110岁之保单年度末) 豁免保险费 一次给付:保险金额*24倍 (注a、b) (两项合计给付1次) 一次给付:48万元 例给付 提供内容 保障项目 最高1,100,280元 每年给付:48万元 (两项合计最高给付768万元) 每年给付:保险金额*24倍 (注a、c) (两项合计最高给付16次) 所缴保险费总和的1.06倍 (注d) (需扣除累计已给付之各项保险金) 达1~6级失能 或 长期照顾状态中 (注e) 例说明 因疾病、伤害、体质衰弱或认知障碍,经医院专科医师诊断确定符合下列之生理功能障碍或认知功能障碍二项情形之一者: 依巴氏量表或依其它临床专业评量表诊断判定,下列六项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持续存有三项(含)以上之障碍者: 经诊断判定为持续失智状态并有分辨上的障碍,且依临床失智量表评估或简易智能测验达中度(含)以上. 「分辨上的障碍」系指被保险人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判定有下列三项分辨障碍中之二项(含)以上者: (1) 时间的分辨障碍:经常无法分辨季节、月份、早晚时间等. (2) 场所的分辨障碍:经常无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现在所在之场所. (3) 人物的分辨障碍:经常无法分辨日常亲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一、双目均失明者.

二、两上肢腕关节缺失者或两下肢足踝关节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关节及一下肢足踝关节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 下肢足踝关节缺失者.

五、永久丧失咀嚼或言语之机能者.

六、四肢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七、中枢神经系统机能遗存极度障害或胸、腹部脏器 机能遗存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经 常需医疗护理或专人周密照护者. 本商品之长期照顾免责期间系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师诊断确定为长期照顾状态之日起算,且持续符合长期照顾状态达90日之期间. 长期照顾状态/完全失能之各项详细定义,请参阅保单条款约定. 生理功能障碍 认知功能障碍 1. 进食障碍 2. 移位障碍 3. 如厕障碍 4. 沐浴障碍 5. 平地行动障碍 6. 更衣障碍 如何判断长期照顾状态 「完全失能」等级 各项给付条件之详细内容,请参阅保单条款之规定 (注a)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经医院专科医师诊断确定符合条款约定之「长期照顾状态」,并於免责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且持续符合「长期照顾状态」者,依条款约定给付「长期照顾一次保险 金」及「长期照顾分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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