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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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青政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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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 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 鲁政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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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 〕5 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鲁政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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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4
0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征地年产值 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对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
1 ― 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进行 调整.对上述区、市不再划分城市规划区内、区外,其耕地年产 值最低标准调整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每亩2
3 5 0元,平 度市、莱西市、即墨市、胶州市每亩2
1 5 0元.其他土地年产值 标准参照本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李沧区继续按 《 青岛市人 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 ( 青政 发〔2004〕2 5号)规定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见 附件.
三、各区、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以上规定补 偿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 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
0 1 5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
0 1 8年2 月2 8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 工作的意见》( 青政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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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 〕2 5号) 、《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 青政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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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3
8 号)中有关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与本通知规定 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征地年产值标准、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调整按 规定需要审批、备案的,依法依规办理. ―
2 ― 附件: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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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年1月1 4日―3―附件 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1 非住宅房屋 乱石基、 砖石墙、 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
6 0 0-1
0 0 0元/ m2 乱石基、 砖石墙、 木结构斜坡瓦屋顶
5 0 0-7
0 0元/ m2 乱石基、 砖垛、 坯墙、 木 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4 0 0-7
0 0元/ m2 乱石基、 土坯墙、 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4 0 0-7
0 0元/ m2 砖垛、苇箔、草顶简易平房
2 0 0-5
0 0元/ m2 办公营业楼
9 0 0-1
5 7 5元/ m2 职工宿舍楼
8 0 0-1
4 0 0元/ m2 厂房:钢混结构,檐高7米 以下
8 0 0-1
3 6 5元/ m2 厂房:钢混结构,檐高8-1 5米900-1
5 7 5元/ m2 厂房:钢结构,彩钢夹心板
4 0 0-7
3 5元/ m2 活动板房 ( 拆建费)
1 0 0-2
1 0元/ m2
1 . 表中面积系指建 筑面积
2 . 旧料归原主
3 . 房屋补偿费用系 指旧料损失、拆建 人工费用
2 围墙 乱石基砖墙高2 .
5 m 以上
1 5 0-2
9 0元/ m 乱石基砖墙高2-2 .
5 m
1 4 0-2
6 0元/ m 乱石基砖墙高1 . 5-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