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6 |
2013 年4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 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 计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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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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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商务企业基本情况.5
四、电子商务企业交易情况.6
五、填报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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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说明
(一)总则
1、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上海电子商务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统计法》 、统计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和上海市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 法规,制定本制度.
2、上海电子商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上海 电子商务发展和应用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政府部 门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为上海电子商务统计的牵头部门,组织管理电 子商务统计工作,履行相应职能,指导并监督实施单位开展电子商务统 计工作.
(二)统计对象和主要内容
1、本制度所指的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形式进行的商务活动,具体 指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含互联网、移动 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开展商务活动,实现网上接洽、签约、支付等关 键商务活动环节的部分或全部电子化,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等.
2、 本制度适用于在上海设立的年电子商务交易额
500 万元以上各类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
3、本制度统计内容包括电子商务基本情况、电子商务交易情况.详 见报表.
(三)组织实施办法
1、上海市电子商务促进中心为上海电子商务统计的具体实施单位, 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本制度要求组织开展电子商务统计 工作,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配合上海市电子商务促进中心做好相关
2 统计对象的联系、培训,督促企业按时、准确地报送报表.
2、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应用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和本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报表,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3、各区(县)商务(经济)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内统计对象的 组织和联系工作.有关行业协会协助做好统计对象的联系工作.
(四)统计资料的采集、管理和发布
1、上海市电子商务促进中心负责统计系统管理、数据采集、数据审 核、数据汇总、分析、编辑汇总报表和报告.上海市商务发展研究中心 配合上海市电子商务促进中心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汇总报 表和报告.
2、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统一管理全部统计资料、汇总和分析数据.并 将汇总报表抄报抄送上海市电子商务联席会议、上海市统计局及相关部 门.
3、对外公开发布和提供电子商务统计资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 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