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0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9.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年11.7;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

682 号令,2017.10.1;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年修订)》,国家环境保护部第

44 号令,2018.4.28 修订;

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发展改革委员令

2013 第21 号,2013.2.16;

3

10、《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 国发 【2005】

39 号, 2005.12.3;

11、《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 号, 2012.7.3;

1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8.1;

1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

36 号, 2013.10.15;

14、《卫生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

48 号,2006.9.1. 1.2.2 技术依据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19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二、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

1、产业政策符合性 根据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 6),可知本项目为其他中医专科 医院,项目的建设属于

2011 年3月27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文《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修正)》鼓励发展类的第三十六类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服务业第

29 款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 项目,且其所用的全部设备不属于淘汰和限制类之 列. 同时,本项目取得益阳市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见 附件 6),同意项目建设. 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2、项目合理性分析 (1)本项目外环境概况 本项目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

521 号,项目南侧为永红路,东面为南 华南路,北侧为南县民政局福彩中心,西侧为居民住宅.

4 (2)外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 根据外环境关系可知,本项目周边主要分布居民自建房,北侧为南县民政局福彩中心, 无重大污染源.项目靠近永虹路与南华南路,交通方便,所在区域城市基础设施设施配备 齐全,有完善的雨污管网,有完善的供电、供气网,适宜本项目的建设. 因此,项目所在区域外环境无重大制约因素. (3)本项目对外环境的影响 本项目不设中央空调,设有备用柴油发电机(仅在停电时应急使用),运营期无重大 产噪设备,医院本身为声环境安静单位,因此噪声产生量较小,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此外,本项目产生的废水通过医院设置的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GB18466-2005)中表

2 预处理排放标准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最终污水经南县 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 A 标 准后外排. 本项目产生的医疗垃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 处理,本项目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本项目在此建设无明显的环境制约因素,不会对外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其 选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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