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07-06 |
com 3版2018年11月26日 星期一 序号2受理 编号 X5200
00201 81116
0015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雷山县云井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惨遭雷山县环境保护局暴力强拆并将设备全部拉走. 行政区域 (区、 县) 雷山县 污染 类型 其他污 染 调查核实情况 一是到现场核实时间: 2018年11月17日, 针对雷山县云井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信访投诉问题, 雷山县党委、 政府领导高度重视, 第一时间作出批示, 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牵头领导, 县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办公室为牵头单位, 县水务局、 县工信局 等单位为成员的联合调查组, 开展调查核实.2018年11月18日, 雷山县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办公室牵头, 联合县住建局、 县水务局、 县工信局等单位深入现场进行核查. 二是现场核实情况: 经调查核实, 雷山县云井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全称为贵州省雷山县云井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生产厂址位于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交汇处响水岩大塘湾公路旁, 主要经营桶装山泉水, 年产桶装山泉水约18 万桶, 该水厂于2005年开始建设, 2010年2月2日正式营业, 法定代表人张绍杨, 因法定代表人已故, 实际负责人为其子张中升和其儿媳郭建梅. 该公司开工建设直至投入运营都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5年雷山县环保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国办发 〔2014〕 56号) 精神, 在组织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活动中, 发现该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2015年7 月17日雷山县环保部门下达了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雷环责改[2015]12号) , 责令该水厂立即停止营业, 并将其列入了清理整顿范围, 直至2016年12月31日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中要求完成清理整改时限, 该水厂仍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之后雷 山县环保局多次下达限期完善环评手续通知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督促该公司完善环评手续, 该公司均未完成环评文件. 按照 《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贵州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要求, 责令该水厂停业运营, 依法依规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相关手续, 但依然未完成环评文件报批手续.根据国家十部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 知》 (环发[2015]57号) 关于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 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有关规定, 省环保厅不予以受理其生态环境影响专题报告, 按照 《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 〔1999〕 177号) 规定: 在自然保护区外 围保护地带建设但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有影响的项目, 在批复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须经该自然保护区相应级别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该公司在未取得省环保厅关于生态环境影响的意见, 一直未能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多次督促该公司 完善手续无效, 2018年6月12日雷山县水务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吊销了该公司的取水许可证. 雷山县环保局于2018年9月22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下达了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黔环责改字 〔2018〕 40) , 责令该公司对其经营的大塘湾水厂及扩建项目立即恢复原状. 因该公司经营的水厂位于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违反了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和国家十部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环发[2015]57号) 关于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 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 设施有关规定, 严重破坏自然保护区的局部生态环境, 与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严重不符, 雷山县委、 县政府为严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 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精神, 切实保护好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人民 群众的合法权益, 决定通过征收补偿该公司位于保护区内的桶装水厂的方式恢复生态原貌.经雷山县云井山泉水公司主要负责人张中升同意, 2018年10月16日, 雷山县工信局委托贵州仁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公司对其资产进行了评估认定.2018年10月18日, 雷山 县人民政府杨和副县长就该公司经营的水厂设施设备评估情况与该公司负责人张中升进行协商, 达成了对该公司业务用房、 生产设备等进行40万元的补偿协议, 包装物、 过滤池等其他物资通过县发改局 (雷山县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认定结论书予以认定, 后县发改局 (雷山 县价格认证中心) 认定价格为22.076051万元, 两项合计62.0760万元.达成协议后, 2018年9月30日, 贵州省雷山县云井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张中升对新扩建业务用房 (1016.35O) 自行拆除, 但该水厂剩余的生产设施设备未完全拆除, 2018年10月29日, 雷山县 政府组织雷公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县环保、 县水务、 县工信、 县供电等部门, 对该水厂剩余设备和设施进行了清理搬出, 以确保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免遭破坏.雷山县工信局于2018年11月13日按照达成的协议, 并经确认协议中的设施设备拆除事项已完成 后, 兑现了贵州省雷山县云井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620760元设施设备补偿款. 是否属实 三是反映核查结果: 根据现场核实, 信访 人反映的 雷山县云井 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惨 遭雷山县环境保护局暴 力强拆并将设备全部拉 走 的问题中, 雷山县云 井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 设备拉走是属实的, 雷 山县环境保护局暴力强 拆并将设备全部拉走 问题不属实, 现场已拆 的新扩建的业房是由该 公司负责人张中升按照 协议自行拆除的, 设施 设备是按照达成的协议 归属雷山县国有, 雷山 县有关部门依照协议予 以搬离, 非暴力拆除. 处理和整改 情况 四是采取的 措施: 雷山县云 井山泉水有限责 任公司负责人其 子张中升已签订 补偿协议并于2018 年11 月19 日已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