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9-07-06 |
(b)本项目项下项目公司拥有 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c)本项目文件项下的协议权利;
(d)本项 目运营和维养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静态投资额 本项目的静态投资额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 费、预备费、设备购置、安装费. 建设成本 包括建筑工程安装费用、工程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建设期利 息. 甲方 本协议的 甲方 是嘉禾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为本项目协 议的一方签约主体. 中标人、乙方、社 会资本方 本协议的 中标人 、 乙方 即指项目的特许经营方,是 与甲方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社会资本方,具体为 . 郴州市嘉禾县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一期)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第2页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 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法律变更 指在本协议生效后,任何适用法律的颁布、实施、修改、废 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等,该等变更将对协议各方 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或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特许经营期限 即依据本协议第 3.2 条规定的期限. 建设期 本项目建设期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满两年之 日止. 运营期 本项目自建设期满后次日起即进入运营期,运营期为
28 年. 维养 维修和养护. 开工日 指本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即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 工令之日. 完工日 指根据本项目工程建设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除协议另 有约定除外. 竣工验收 指根据本协议第 13.8 条进行的验收. 验收合格以主管部门出 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 生效日 指本协议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之日.如依照适用法律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则在有权 部门审批后生效.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政府机构 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 指本协议特许经营期届满或提前终止的日期. 移交日 指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后的次日,或双方就提前终止达成一 致后约定的移交项目设施的日期. 不可抗力 具有本协议第 18.1 条所规定的含义. 违约 指本协议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履行 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郴州市嘉禾县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一期)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第3页1.2 解释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 用于对本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在本协议中: 1.2.1 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1.2.2 元 指人民币元. 1.2.3 条款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1.2.4 一方、各方: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 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1.2.5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 包括 指包括但不限于;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 约定, 以上 、 以内 或 内 均含本数, 以下 、 超过 、 以外 不 含本数. 1.2.6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 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1.2.7 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
365 日计,一个月 以30 日计. 1.2.8 本协议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协议的当然解释, 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 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1.2.9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 职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 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郴州市嘉禾县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一期)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