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9-07-06

3、与河溪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容性分析 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同意划定阆中市河溪集中供水工程天柏联合集 中供水工程等两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南府函[2015]22 号)中的相关 规定,保护区的划分范围如下:

(一)取水口:嘉陵江阆中市河溪镇境内苟家湾江心处(东经 106°03′04 ,北纬 31°32′35 ).

(二)划定后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下游

100 米至上游

1000 米处的金 银台电站坝下游侧、航道边界线到取水口一侧河堤内全部水域;

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下 游100 米至上游

1000 米处的金银台电站坝下游侧、取水口一侧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 岸纵深不小于

50 米的全部陆域.

(三)划定后的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金银台电站坝址下游侧向上游延伸

2000 米、一级保护区下边界向下游延伸至构溪河入嘉陵江口、两岸河堤之间的全部水域;

陆域范围为金银台电站坝址下游侧向上游延伸

2000 米、一级保护区下边界向下游延伸 至构溪河入嘉陵江口、河堤沿河岸纵深不小于

1000 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全部陆 域(不包括一级保护区水域和陆域范围).

(四)划定后的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

2000 米及其边界向内 陆纵深不小于

1000 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全部支流水域和陆域范围. 根据附图 7,项目七里区项目位于涉及河溪集中供水工程饮用水源准保护区.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 年6月27 日修正)的符合性分析 -

7 - 具体见下表. 表1-1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符合性分析 序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地表水饮用水源的保护要求 项目涉及范围 是否 符合 第六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设置排 污口. 项目不设置排污口,污水经管网 收集至阆中市七里新区污水处理 厂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符合 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 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改 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项目不直接外排废水,污水经管 网收集至阆中市七里新区污水处 理厂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符合 2)与《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符合性分析具体见下表. 表1-2 与《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1 年修正版)符合性分析 序号《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地表水饮用水源的保护要求 项目涉及范围 是否 符合

1 准保护区要求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 不得增加排污量;

项目不直接外 排废水,污水 经管网收集至 阆中市七里新 区污水处理厂 进行处理达标 后排放. 符合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毒废液;

符合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符合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放射性固体 废物;

符合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医疗垃圾等其 他废弃物;

符合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 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符合 禁止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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