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7-06 |
请将本申请书在申请人开业前最少一个月,呈交劳工处处长. 2. 若牌照被劳工处处长撤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不负责退还该项牌照费. 3. 关於收集个人资料的声明请见附录. 任何有关此申请的查询,请电2115 3667. L.D.184(S)(Rev.10/2018) 附录 关於收集个人资料的声明 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 劳工处将使用在本表格中所收集的个人资料,以考虑是否发给/续发职业介绍所牌照、 牌照复本或豁免证明书,以及用作执行《雇佣条例》第XII部、《职业介绍所规例》及《职 业介绍所实务守则》.有关资料亦可能会被用作协助其他政府决策局及部门执行相关法例. 2. 职业介绍所持牌人的姓名/豁免证明书持有人的姓名及其他有关资料,将会刊登在宪 报上,以供公众人士查阅某人士或公司是否领有职业介绍所牌照/豁免证明书. 3. 若职业介绍所或任何人士因干犯《雇佣条例》第57(1)(a)条下滥收求职者佣金的罪行或 第51(1)条下无牌经营的罪行而被定罪;
或职业介绍所被撤销/拒绝续发牌照或被劳工处职 业介绍所事务科(事务科)书面警告,以下资料会发布於劳工处职业介绍所专题网站: 有关职业介绍所的名称和地址;
定罪日期和罪行性质;
撤销/拒绝续发牌照的日期和理由;
及/或 发出书面警告的日期和原因. 4. 此外,劳工处亦会以新闻公报的形式发布有关职业介绍所或任何人士因滥收求职者佣 金或无牌经营而被定罪,以及职业介绍所被撤销或拒绝续发牌照的资料. 5. 在本表格内提供个人资料纯属自愿.如你没有提供足够资料,本处可能无法处理你的 申请/投诉. 可获转交个人资料者的类别 6. 劳工处可能会为上文第1段提及的目的而向政府各决策局及部门披露你所提供的个人资 料. 查阅个人资料 7. 根陡鋈俗柿(私隐)条例》第18条、第22条及附表1第6原则的规定,你有权查阅 和改正你提供的个人资料.你查阅个人资料的权利包括取得你所提供个人资料的复本的权利. 如你欲提出这些要求,可向劳工处事务科索取《要求查阅/改正个人资料表格》,填妥后交 回本科. 查询 8. 如有关於收集、查阅和改正你的个人资料的查询,请致电2115 3667与事务科联络,或 致函事务科的劳工事务主任(九龙旺角道1号旺角道壹号商业中心9楼9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