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9-07-06

二、 关于海心沙项目选址与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相符性问 题 利害关系人认为,项目不满足《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 程建设技术规范(HJ T176-2005) 》的规定 厂址选择应符合城 市总体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专业规划 ;

选址在地表水功能区划 二类区和洪涝区、潮汐区,不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 准GB 18484-2001》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应位于居民中心区 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选址要求;

项目属于危险废物处置行业, 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危险废物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 管理,并进行专项规划环评;

同时,根据《麻涌镇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2010-2020 年) 》和东莞土地利用总规划(2012) ,项目

4 侵占基本农田保护区,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我厅意见如 下: 对于上述意见,我厅不予采纳.

(一)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 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 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等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 政许可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申请对建设单位报批的载明项目 建设地点等事项的环评文件进行审批的行政许可行为,而项目 规划选址、用地等事项依法由其它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且根 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的通知》 (环环评[2016]95 号) , 环评与选址意见、 用地预审、水土保持等实施并联审批 . 同时, 《报告书》已分析,项目选址建设符合《危险废物焚 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01)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 标准》 (GB18596-2001)等规定的选址原则要求;

在采取一定 的防护措施后,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 范》 (HJ/T176-2005)的选址原则要求;

根据《东莞市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2006-2020 年)调整完善图》等文件,项目选址属于 建设用地,不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 《报告书》已分析,本项目符合《广东东莞水乡特色

5 发展经济区发展总体规划 (2013-2030 年) 》 (粤发改区域 〔2013〕

668 号) ,已纳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污染防 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 (粤环发〔2018〕5 号) 、 《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20 年)》 (东 府办〔2016〕101 号) 、 《东莞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十三五 规划》 (东府办〔2017〕7 号)等广东省和东莞市环境保护相关 法定规划,符合现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行业的相关环境管理要 求.同时,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环评并不以相关专项规划环 评为条件.

三、关于项目周边环境现状调查和环境质量监测的问题 利害关系人认为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漏评多个环境敏 感点,如望洪枢纽中心(东莞西站)等;

区域调查中漏掉了多 个重污染企业,区域周边污染企业情况不真实;

没有明确周边 企业生产现状,特别麻涌垃圾处理厂一期、二期、三期的投产 情况;

项目为二级评价,引用

2017 年10 月份的历史监测数据 进行论证,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监测制 度 的有关规定;

地表水、地下水现状超标,却得出环境可行 的结论.我厅意见如下: 对于上述意见,我厅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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