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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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民生 ・ 十八家 2015年7月20日 星期一 责编 林大为 编辑 许鹏怀 美编 吴倬墨 微视窗 投诉 怀疑孩子吃了 "问题奶粉" 龚女士给儿子吃的这罐奶粉是 今年
3 月在当地某奶粉店购买的, 她的儿子晓晨吃了
1 罐多后,开始 出现吐奶、感冒、发烧等现象,且 食量大减.
之后,她带着孩子辗转 瑞安、上海等多家医院就诊,但病 情未好转,逐渐发展到全身并发红 疹.
5 月初,经复旦大学附属儿科 医院皮肤科医生诊断,晓晨得的是 皮疹,并且嘱咐龚女士赶紧停掉孩 子此前一直在吃的奶粉.当晚,龚 女士给晓晨换了新奶粉,次日,晓 晨的红疹退去. 龚女士称,在怀疑奶粉有问题 后,她仔细检查了在该奶粉店购买 的其余几罐奶粉,结果发现这些奶 粉罐底数字都被人刮过.随后,她 向瑞安市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龚女士表示,晓晨患病前后花 了1万多元,包括看病费用、误工 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执法人员 罐底三处数字被人刮掉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到 龚女士家中了解情况,发现奶粉罐 底边缘有一串生产日期的数字,罐 底中间位置贴着合格证、积分标 签,而揭开积分标签,下面是积分 码、溯源码及二维码,但三者均已 被人为刮掉,无法辨识和读取. 对此,奶粉店相关负责人表 示,罐底数字确实是被刮掉了,但 他认为这组数字只是物流码,并不 影响奶粉的质量,如果龚女士认为 奶粉存在问题,愿意配合做奶粉质 量检测. 随后,执法人员联系了奶粉厂 方.奶粉厂方代表现场确认奶粉为 真品,并出示了同一批次奶粉的检 验合格证复印件.其表示,也不排 除个别奶粉在存储、运输、使用过 程中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而产生 变质等问题. 律师 消费者可以从三方面举证 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 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乃财 表示,如果是奶粉销售商或者奶粉 生产商存在擅自对标签内容进行涂 改,则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 第四 十八条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的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辩 识"等有关规定,执法部门应依照 《食品安全法》 等有关规定对此进行 处理. 如果龚女士购买的奶粉确实存 在质量问题,根据 《食品安全法》 有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 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 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 者请求赔偿.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 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 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 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 责任. "因此,龚女士需要对以下事 实进行举证:
一、证明生产者、销 售者的奶粉不合格;
二、自身受到 了损害,造成损失;
三、身体损害 是由奶粉造成,存在因果关系.在 龚女士完成上述举证后,由生产者 和销售者就奶粉提出法定免责事 由,如果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侵权 赔偿责任. 陈律师建议,消费者在遇到类 似情况时,要妥善保存消费单据、 病历卡、检验报告等证据,若发生 疑似食物中毒现象,应立即向卫生 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反映,方便 及时调查取证,以免影响检测鉴定 效果,导致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