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07-06

1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 为出生满

28 日至

55 周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

70 周岁或被保险人身故时 止,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算. 1.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2.1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 日为 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 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本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2 ;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 病、轻症疾病、男女特定疾病、少儿特定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 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男女特定疾病、少儿特定疾病. 因意外伤害3 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1.2.2 基本责任 1.2.2.1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

4 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

1 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 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全残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双目永久完全①失明②的;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③;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④;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 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情形⑤. 注: ①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 之情况,不在此限. ②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③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④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⑤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 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均需他人帮助.

3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所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我们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2.3 可选责任 1.2.3.1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 中症疾病(20种),我们按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 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 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 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 疾病保险金. 1.2.3.2 中症疾病豁免保 险费 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 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1.2.3.3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 轻症疾病(35 种),我们按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 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 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 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 疾病保险金. 1.2.3.4 轻症疾病豁免保 险费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 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1.2.3.5 男女特定疾病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则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 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 按本合同的男女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男女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 止.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则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 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 按本合同的男女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男女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 止. 1.2.3.6 少儿特定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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