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9-07-06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行业规范标准要 求,将公厕建设纳入本辖区环境卫生设施布局专业规划.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环境卫 生设施布局专业规划,制定本辖区公厕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厕相关规划确需调整的,应 当按照审批程序予以调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厕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建设单位经批准 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 求修建公厕,并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九条 下列地区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一)广场和道路两侧;
(二)商业、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展览馆、游览景点等公共 场所;
(三)大型居住区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区域.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配建公厕,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 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公厕验收合格后产权移交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规划核 实,并责令其限期完成配套公厕建设. 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 进行补建. 市政府文件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报
5 第十二条 新建、配建公厕应当达到或者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二类公厕设计标准,并符 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节能、环保、防异味的设施、设备和技术;
(二)设置残疾人或者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及第三卫生间;
(三)采用防滑、防渗、耐腐蚀、易清洗的建筑装修材料;
(四)安装照明、通风设备以及防蝇、防鼠设施;
(五)设置直通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和管理间;
(六)设置粪便排放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直接排入污水管道;
(七)独立式公厕外墙3米以内区域为绿地;
(八)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公厕,未达到《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规定的三 类公厕标准的,产权单位应当按三类以上标准进行改造. 第十四条 公厕改造,由其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无能力改造或者产权不明的,由所 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公厕导向牌、指示牌的设置应当规范、醒目.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应建立公厕电子地图等指引服务系统,方便社会公众使用. 第十六条 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公厕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员流动密集区域、公厕数量不足且难以补建的地 区设置可移动式公厕. 因举办大型商业、文化、公益等活动,所在区域现有公厕不能满足需求的,举办单位应 当设置临时公厕,并做好清扫保洁等服务工作,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移除. 第十八条 禁止损毁、移动、停用、占用、拆除公厕及其附属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 除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拆除的,由申请人在拆除后进行重建, 重建标准不得低于国家二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