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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leather and fur making industry―leather making industry (发布稿) 2017-09-29 发布 2017-09-29 实施 发布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8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13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4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18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24 10 合规判定方法.2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0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38 ii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制革 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 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 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革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 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 证.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皮革协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09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09 月29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 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 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革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与监管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关于印发的通 知》(环水体〔2016〕186号)中附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 台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 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 设施或排放口,适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 作的通知》 (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对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 行,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 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制革工业 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0486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2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工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 十三五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 水体〔2016〕189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环监函〔2016〕1488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制革 leather making 指把从猪、牛、羊等动物体上剥下来的皮(即生皮),进行系统的化学和物理处理,制 作成适合各种用途的半成品革或成品革的过程. 从半成品革经过整饰加工成成品革也属于制 革的范畴. 3.2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 leather making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生皮或半成品革(包括蓝湿革和坯革)为原料进行制革的排污单位. 3.3 原料皮 raw hide/skin 指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加工皮革所用的最初状态的皮料, 包括成品革之前的所有阶段的产 品,如生皮、蓝湿革、坯革等.
3 3.4 含铬废水 chromium-containing wastewater 指在铬鞣及铬复鞣工序中产生的废铬液及相应的水洗工序废水. 3.5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6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 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 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报, 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 性负法律责任.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填报系统中未包括,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 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 皮革 鞣制加工业 )、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文号 (备案编号) 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 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 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 总铬总量指标(kg/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以及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 技术改造情况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主要生产设施、主要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 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和其他. 4.3.2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为必填项,分为牛皮生产线、羊皮生产线、猪皮生产线、其他生产线、公 共单元等. 4.3.3 主要工艺及公共单元 主要工艺及公共单元为必填项.主要工艺分为生皮至成品革(坯革)、生皮至蓝湿革、 蓝湿革至成品革(坯革)、坯革至成品革等.公共单元包括锅炉供热系统、储存系统、辅助
4 系统、供水处理系统等. 4.3.4 主要生产设施 a) 生皮至成品革 (坯革) 生产工艺的主要生产设施, 必填项包括准备工段转鼓 (划槽) , 鞣制工段转鼓,湿整饰工段转鼓,车间废液循环设施,干整饰工段喷浆机、辊涂机、磨革机 等;
选填项包括去肉机,片皮机,削匀机等. b) 生皮至蓝湿革生产工艺的主要生产设施,必填项包括准备工段转鼓(划槽),鞣制 工段转鼓,车间废液循环设施;
选填项包括去肉机,片皮机等. c) 蓝湿革至成品革(坯革)生产工艺的主要生产设施,必填项包括湿整饰工段转鼓, 干整饰工段喷浆机、辊涂机、磨革机等;
选填项包括片皮机,削匀机等. d) 坯革至成品革生产工艺的主要生产设施,必填项包括干整饰工段喷浆机、辊涂机、 磨革机等. e) 公共单元设施(设备),必填项包括锅炉供热系统(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 炉、生物质锅炉、电锅炉、其他),储存系统(原料皮库、化学品库、成品库、煤场、油罐、 气罐、其他),辅助系统(污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储存间、灰库、渣仓、灰渣场、其他);
选填项包括供水处理系统(清水制备系统、软化水制备系统、其他)等. 4.3.5 主要生产设施编号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 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 则根据 《固 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进行编号并 填报. 4.3.6 设施参数 分为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等.必填项包括准备工段转鼓(划槽)、鞣制工段转 鼓、 湿整饰工段转鼓的设计投料量 (t/鼓) , 干整饰工段喷浆机、 辊涂机的设计速率 (m/min) , 磨革机的设计速率(m/min)等;
选填项包括设备规格或型号等. 4.3.7 产品名称 分为蓝湿革、成品革(包括鞋面革、服装革、包袋革、沙发革、汽车革等)、坯革等. 4.3.8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 能.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 t/a. 4.3.9 设计年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天 数. 4.3.10 其他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5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 一般原则 填写各生产单元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的名称、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硫元素占比、 铬元素占比等. 4.4.2 种类 包括原料、辅料和燃料. 4.4.3 原辅材料名称 原料名称为必填项,包括牛皮(生皮、蓝湿革或坯革)、羊皮(生皮、蓝湿革或坯革)、 猪皮(生皮、蓝湿革或坯革)、水等. 辅料名称中,必填项包括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如硫酸亚铁、氢氧 化钠、PAM、PAC、臭氧、双氧水等;
制革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铬鞣剂、硫化钠/硫氢化钠、 工业盐、含铬复鞣剂、涂饰树脂等.其余为选填项. 4.4.4 原辅材料成分及占比 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原料、辅料中铬元素、硫元素占比,如使用溶剂型 涂饰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