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9-09-09
+ ICS C 备案号: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 DB23/T 1791-2016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Working in Limited Space 2016-07-20 发布 2016-08-20 实施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23/T 1791-2016 I 目次前言・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3

5 需要准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3 5.

1 作业安全与卫生・3 5.2 通风换气・3 5.3 电气设备与照明安全・4 5.4 机械设备安全・4 5.5 区域警戒与消防・4 5.6 应急器材・4

6 准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5 6.1 作业前准备・5 6.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5 6.3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6 6.4 作业人员及安全教育・6 6.5 现场监督管理・6 6.6 应急救援措施・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流程图・1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典型有限空间作业危险有害因素・11 附录 D(规范性附录)进入有限空间应急救援流程图・12 DB23/T 1791-2016 II 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劳动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哈尔滨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同辉、周真、赵蕊、郭琳、甄佳、蒋莉 DB23/T 1791-2016

1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的有限空间安全作业. 行政事业单位有限空间作业, 参照本规 范执行,其他行业有对有限空间专业标准规定的,执行相关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井下作业、核工业造成的辐射及其他辐射造成伤害的有限作业空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6220 呼吸防护 长管呼吸器 GB

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范 GB

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12358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 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T 29639-201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16556-2007 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 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T 3805-2008 特低电压(ELV)限值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限空间 limited space DB23/T 1791-2016

2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到限制,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 自然通风不良,易形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分为封闭(半封闭)设备、 地下有限空间和地上有限空间三类. 3.2 封闭(半封闭)设备 closed and semi-closed equipment 指贮罐、反应塔(釜)、冷藏箱、船舱、沉箱、锅炉及烟道、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 3.3 地下有限空间 underground limited space 指矿井、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地下污水泵房、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及化粪池、集水井、阀门井、下水道、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3.4 地上有限空间 ground limited spaces 指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蓄水塔(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试验场所、烟道、污水 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处理设施等. 3.5 有害环境 hazardous atmosphere 指在职业活动中可能引起作业者失去知觉、 丧失逃生及自救能力造成急性中毒、 伤害或死亡的环境. 包括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可燃性气体、蒸气和气溶胶的浓度高于爆炸下限(LEL)的10%;

空气中爆炸性 粉尘浓度达到或高于爆炸下限;

空气中氧的体积百分比低于19.5%或高于23.5%;

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 高于职业接触限值. 3.6 无需准入有限空间 non-permit-required limited space 指经持续机械通风和定时监测,能保证在有限空间内安全作业,不存在任何可能造成职业危害、人 员伤亡,不需要办理准入审批的有限空间. 3.7 需要准入有限空间 permit-required limited space 指所进入有害环境的有限空间内,存在任何可能造成职业危害、人员伤亡,易引发中毒和窒息、火灾、爆炸、淹溺、坍塌、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事故,需要在对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就 绪后方可进入的有限空间(简称准入有限空间). 3.8 有限空间作业 working in limited spaces 指作业人员进入需要准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3.9 缺氧环境 oxygen deficient atmosphere 空气中氧的体积百分比低于19.5% 3.10 DB23/T 1791-2016

3 富氧环境 oxygen enriched atmosphere 空气中氧的体积百分比高于23.5%. 3.11 吊救装备 retrieval equipment 为抢救受害人员所采用的绳索、胸部或全身的套具、腕套、升降设施等. 3.12 隔离 isolation of limited space 通过封闭、切断、阻断等措施,完全阻止有害物质和能源(水、电、气)进入有限空间.

4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4.1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4.2 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包括: a) 设备设施与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内外之间空气通道相互隔断,导致作业空间通风不畅,照 明不良,通讯不畅;

b) 活动空间较小,工作场地狭窄,易导致工作人员出入困难,相互联系不便,不利于工作监护和 实施救援;

c) 湿度和热度等物理危害因素较高,作业人员能量消耗大,易于疲劳;

d) 存在可燃性气体、蒸气和气溶胶的浓度高于爆炸下限(LEL)的10%;

空气中爆炸性粉尘浓度达 到或高于爆炸下限;

空气中存在缺氧或富氧环境;

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高于职业接触限值, 引发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事故;

e) 存在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危险有害因素. 4.3 经识别确认工作场所为无需准入有限空间或需要准入有限空间. 对需要准入有限空间应符合本标准 第

5、6 章的要求.

5 需要准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5.1 作业安全与卫生 5.1.1 有限空间的作业场所空气中氧的体积百分比应为 19.5%~23.5%,若空气中氧的体积百分比低 于19.5%、高于 23.5%,应有报警信号.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强度)应符合 GBZ 2.1 规定. 5.1.2 有限空间空气中可燃性气体、蒸气和气溶胶的浓度应低于可燃烧极限或爆炸极限下限(LEL)的10%.对槽车、油轮船舶的拆修,以及油罐、管道的检修,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可燃烧极限下限 或爆炸极限下限(LEL)的1%. 5.1.3 当必须进入缺氧的有限空间作业时,作业安全应符合 GB

8958 的规定.凡进行作业时,均应采 取机械通风. 5.2 通风换气 5.2.1 作业时, 操作人员所需的适宜新风量应为 30~50m

3 /h. 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良的有限空间, 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换气次数不能少于 3~5 次/h.通风换气应满足稀释有毒有害物质的需要. 5.2.2 应利用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通风后达不到标准时采取机械强制 通风. DB23/T 1791-2016

4 5.2.3 机械通风可设置岗位局部排风,辅以全面排风.当操作位置不固定时,则可采用移动式局部排 风或全面排风. 5.2.4 有限空间的吸风口应设置在下部. 当存在与空气密度相同或小于空气密度的污染物时, 还应在 顶部增设吸风口. 5.2.5 除严重窒息急救等特殊情况,严禁用氧含量高于 23.5%的空气或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5.2.6 经局部排气装置排出的有害物质应通过净化设备处理后, 才能排入大气, 保证进入大气的有害 物质浓度不高于国家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5.3 电气设备与照明安全 5.3.1 存在可燃性气体的作业场所,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应符合 GB 3836.1 中的有关规定. 实现整体电气防爆和防静电措施. 5.3.2 存在可燃气体的有限空间场所内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设备. 5.3.3 固定照明灯具安装高度距地面不高于 2.4m 时,宜使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应符合 GB/T 3805-2008 中有关规定.在潮湿地面等场所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其高度距地面不高于 2.4m 时,额 定电压不应高于 36V. 5.3.4 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密闭舱室等狭窄的工作场所,手持行灯额定电压不应高于 12V. 5.3.5 手提行灯应有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灯泡的金属部分不准外露. 5.3.6 行灯使用的降压变压器,应采用隔离变压器,安全电压应符合 GB/T 3805-2008 中有关规定. 行灯的变压器不准放在锅炉、加热器、水箱等金属容器内和特别潮湿的地方;

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2MΩ, 并定期检测. 5.3.7 手持电动工具应进行定期检查,并有记录,绝缘电阻应符合 GB

3787 中的有关规定. 5.4 机械设备安全 5.4.1 机械设备的运动、活动部件都应采用封闭式屏蔽,各种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装置. 5.4.2 机械设备上的局部照明均应使用安全电压. 5.4.3 机械设备上的金属构件均应有牢固可靠的 PE 线. 5.4.4 设备上附有的梯子、检修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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