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7-06

1 ― 第31 号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已经

2016 年4月1日中 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6年10月1 日起施行.

局长 郑国光

2016 年4月7日―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 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 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 引下线、 接地装置、 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 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 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 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 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

3 ― 第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 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 测资格证》 ,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 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 员;

(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 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 良好信誉;

(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 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 ―

4 ― 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 于六名;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 识和能力;

(二)近三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三百个,且 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

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 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 1) ;

(四)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第九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 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 于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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