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9-07-06 |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试行办法》 、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1.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 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1.激励对象名单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 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及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中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等骨干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担任职务. 激励对象中 无独立董事、 监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 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直系近亲属.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
2018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列入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 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张晓波 王飞 沈维文 二一八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