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9-09 |
1 - 乐政办发〔2017〕139 号 乐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含区直、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 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5〕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 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6 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 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15〕31 号)、 《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进 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函〔2015〕126 号)、 乐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2-《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 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6〕103 号)等文件要求,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 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 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公开办理,优化政务服务窗口设置,促 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现决定调整 我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 并就有关工作通知 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一)县级各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与企业和人民 群众密切相关的登记、确认、年检、备案、审查、认定、审定、 审核转报、初审等行政管理事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 政务服务事项 )及其收费,一律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的原则.
(二)凡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一律进驻政务服务中心, 实行 一个窗口对外 的原则.
(三)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
(四)业务量少、工作量小的单位设置综合窗口原则.
二、进驻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一)乐业县各有关单位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具体见《乐 业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及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均应进入县 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 凡面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及其服务事项均应进 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开展服务. -
3 -
三、进驻单位服务窗口设置
(一)独立服务窗口.政务服务事项较多或办件量较大的单 位设立本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成建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单独 设立政务服务窗口,涉及
19 个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 登记中心)、县房管所(房改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县国税局、县工商管理局、县烟草专卖局、县民政局、县食品药 品监管局、县卫生和计生局、县林业局、县综合执法局、县财政 局(政府采购办)、县农机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出 入境、户政、同乐镇户籍)、县文化和体育广电局、县水产畜牧 兽医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保征缴股、待遇审核股、城 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股)、县司法局.
(二)综合服务窗口.政务服务事项少且办件量小的单位, 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进驻综合服务窗口的单位轮 岗值班时间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另行通知.共涉及
23 个单 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族局、县宗教事务局、县水利局、县商 务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编委办、县质监局、县农业局、 县粮食局、县档案局、县经济局、县外侨办、县物价局、县运管 所、县教育局、县环境保护局、县 消防大队、县公安交警大队、 县安全监管局、县人防办、县残联、乐业公路管理局.
(三)县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政务服务事项较多且办件量 较大,但由于场地等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完全进驻的单位,设立县 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办理部分政务服务事项. 分中心统一接受县 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协调、管理和指导.分中心的管理办法、 工作考核和督查、业务协调和指导等,原则上按县政务服务中心 -
4 - 运行和管理模式执行.涉及
3 个单位,2 个分中心:乐业县国地 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在县国税局办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股、就业服务中心).
(四) 由于事项的涉密性质, 暂不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乐业县支行办理).
四、进驻要求
(一) 实行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动态管理. 县级各有关单 位新增、取消、下放或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应及时报县政务服务 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原则上,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依程序 每年对《乐业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及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进 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实行集中办理.县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 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体制和机制 上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供强有力保障, 推 动我县政务服务工作深入开展.
(三) 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 县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 部门、本系统实施政务服务事项的指导和规范,强化事中事后监 管,确保上级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及时接受、办理到位,本部门 取消和下放政务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要及时对不再列入我县行政 审批事项目录的原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进行调整,将所有与 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登记、确认、认定、审查、审定、年检、 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规范办理,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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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全面推进充分授权. 县级各有关单位要对本单位政务 服务事项办理权限进行明确界定,按照 权责统
一、便民高效 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完善配套制度和办法,充分授权行政审 批办公室(服务窗口)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高现场办结率.对 无法当场办结的事项,由行政审批办公室(服务窗口)转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限时办结.
(五) 不断优化办事流程. 县级各有关单位要逐一编制政务 服务事项的办事工作规范(办事流程或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要进一步压缩申报材料,取消一切非法定前置条件,进行流程再 造,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严格规范行政行为,推动行 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六) 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县级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 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 三项制度 ,加强对行 政行为的监督.凡属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业务,一律不得在 原单位办理;
设立分中心的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要切实加强对分中心的管理,确保规范运行、优化服 务. 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不得擅自撤出或在政务服务中心外 双轨运行 . 附件:乐业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及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乐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11 月23 日-6-附件 乐业县
2017 年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及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部门:乐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 名称 政务服 务事项 类别 序号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服务对象) 法定办结 时限( 个 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 个工 作日) 备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分中心) 行政 许可
1 民办职业培训 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 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筹设 同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0 号,2002 年12 月28 日公布,
2016 年11 月7日予 以修改,2017 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 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 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 2.《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行政许可 事项目录的通知》 (桂政发〔2016〕76 号,
2016 年12 月23 日公布) 附件
1 第D11002 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 变更及终止审批,其审批层级和部门为: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 申请在广西行政区 域内设立营利性民 办职业培训学校的 社会组织或个人
30 个 工作日
9 个 工作日 -
7 - 县人力 资源和 社会保 障局 (分中 心) 行政 许可
1 民办职业培训 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 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筹设 同意 3.《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 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发〔2016〕20 号) 第五条 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 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为筹设、 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经终批准筹设的营利 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 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 年内未提出申 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申请在广西行政区 域内设立营利性民 办职业培训学校的 社会组织或个人
30 个 工作日
9 个 工作日 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正式 设立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0 号,2002 年12 月28 日公布,
2016 年11 月7日予 以修改,2017 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 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 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 2.《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行政许可 事项目录的通知》 (桂政发〔2016〕76 号,
2016 年12 月23 日公布) 附件
1 第D11002 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 变更及终止审批,其审批层级和部门为: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 申请在广西区域内 利用非国家财政经 费, 面向社会举办的 职业培训学校的国 家机构以外的社会 组织或个人
3 个月
27 个 工作日 -
8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分中心) 行政 许可
1 民办职业培训 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 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分立、合并、 变更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0 号,2002 年12 月28 日公布,
2016 年11 月7日予 以修改,2017 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 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 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0 号,2002 年12 月28 日公布,
2016 年11 月7日予 以修改,2017 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 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 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 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 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 答复;
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 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 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 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 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 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 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 复;
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 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 面形式答复. 经过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设立的民办 职业培训学校
3 个月
27 个 工作日 -
9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分中心) 行政 许可
1 民办职业培训 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 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分立、合并、 变更审批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 〔2010〕36 号,2010 年8月21 日公布)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 录》第62 项 属于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 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由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实施,属于举办高等职业学校 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 4.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 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
19 号)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 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 理变更手续.其中,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办 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项变 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经过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设立的民办 职业培训学校
3 个月
27 个 工作日
2 民办职业培训 学校终止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0 号,2002 年12 月28 日公布,
2016 年11 月7日予 以修改,2017 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 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 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0 号,
2002 年12 月28 日公布,
2016 年11 月7日予以修改,2017 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经过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设立的民办 职业培训学校
20 个 工作日
6 个 工作日 -
10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分中心) 行政 许可
2 民办职业培训 学校终止审批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 〔2010〕36 号,2010 年8月21 日公布)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 录》第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