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9-08-01
1?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2? ? 目次1? 总则?1? 2? 基本规定?1? 2.

1? 目标与功能.1? 2.2? 规划与设计.2? 2.3? 建筑防爆.5? 2.4? 施工现场防火? 6? 2.5? 建筑使用与维护? 7? 3? 建筑总平面布局?9? 3.1? 防火间距.9? 3.2?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15? 4? 建筑平面布置?17? 4.1? 一般规定.17? 4.2? 工业建筑.19? 4.3? 民用建筑.21? 4.4? 其他建筑.25? 5? 建筑结构?27? 5.1? 一般规定.27? 5.2? 工业建筑.29? 5.3? 民用建筑.30? 5.4? 其他建筑.30? 6? 建筑构造与装修?31? 6.1? 防火墙?31? 6.2? 防火隔墙.31? 6.3?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32? 6.4? 建筑竖井、管线防火和建筑防火封堵?33? 6.5? 建筑内、外部装修防火? 34? 6.6? 建筑与管道保温防火? 35? 7?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37? 7.1? 一般规定.37? 7.2? 工业建筑.40? 7.3? 住宅?41? 3? ? 7.4? 公共建筑和非住宅居住建筑? 42? 7.5? 其他建筑.46? 8? 建筑主动防火设施?48? 8.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48? 8.2? 建筑防烟与排烟? 51? 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 9? 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54? 9.1? 一般规定.54? 9.2? 供暖系统.55?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56? 10? 电气?59? 10.1? 消防电气?59? 10.2? 其他电气线路与设备?61? 11? 建筑消防救援设施?63? 附:起草说明 1? ?

1 总则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生命财产的安全,并在建筑防火中 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确保建筑的防火符合安全可靠、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质量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与使用中的防火技术与措施,必 须遵守本规范. 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抵触或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一致时, 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更严格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当其他专项工程建设标准 中有关防火的规定与本规范抵触时,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1.0.3 建筑防火应立足于自防自救,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中应结合建 筑的特点,采取相应的防火技术和措施,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 1.0.4 本规范是建筑高度小于 250m 的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与使用中的基本防 火要求.当建筑防火中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防火技术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 同或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本规范第 2.1 节规定的目标和功能要求进行合规性判定. 1.0.5 执行本规范必须同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规范的实施监督.建筑在 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中的防火,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 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目标与功能 2.1.1 建筑应具备与其建筑高度或规模、使用性质或功能用途及其类别或火灾危险 性相适应的消防安全水平. 2.1.2 建筑的防火应符合下列目标要求:

1 保障人身生命和财产安全、人身健康;

2 保障重要办公与公共活动、生产、经营或重要设施运行的连续性;

3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保护公共利益. 2.1.3 建筑的防火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1 建筑承重结构应保证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仍能在设计耐火时间内正常 发挥功能;

2? ?

2 建筑的疏散与避难设施应能使建筑内的人员在火灾时安全疏散至安全区或 安全避难;

3 建筑的外墙和屋顶应能在其设计耐火时间内防止火势蔓延至建筑内或建筑 外;

4 建筑内的防火分隔应能在其设计耐火时间内防止火势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 区域;

5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分隔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防止火势蔓延至相邻建筑;

6 建筑的装修装饰应能限制火势的蔓延;

7 建筑物的消防救援设施和场地应与其建筑高度或埋深、规模相适应;

8 建筑中的主动防火设施与器材应与其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相适应. 2.2 规划与设计 2.2.1 建筑的选址和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减小火灾危害,方便灭火救援的要求,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应位于城镇规划区的边缘或相对独 立的安全地带;

2 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位于重要设施、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 场所和居民区等附近,应位于重要设施、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和居住区的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充装站、供 应站、调压站,汽车加油加气站等之间及与其他建筑之间应有足够的防火间距;

4 现状中影响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等应迁移或改造,耐火等级 低的建筑密集区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设置消防车通道、 完善消防水源和市政消火栓 系统. 2.2.2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设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 加气合建站. 2.2.3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7m 的住宅应按单层或多层住宅确定其防火要求;

建筑高 度大于 27m 的住宅应按高层住宅确定其防火要求.其中,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高层 住宅应符合一类高层住宅的相关要求, 其他高层住宅应符合二类高层住宅的相关要求.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m 的多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应按单层或多层公共建筑确定其防火要求,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多层公共建筑、生3? ? 产厂房和仓库应分别按高层公共建筑、 高层生产厂房和高层仓库确定其防火要求. 其中, 下列高层公共建筑应符合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 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应符 合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 的商店、展览、电信、 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 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4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5 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2.2.4 生产建筑或场所的防火要求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 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场所应符合甲类生产场所的防火要求: 1) 闪点小于 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 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 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2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场所应符合乙类生产场所的防火要求: 1) 闪点不小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不小于 10%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 60℃的 液体雾滴.

3 使用或产生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 可燃固体物质的场所应符合丙类生产场 4? ? 所的防火要求.

4 下列场所应符合丁类生产场所的防火要求: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 火焰的生产场所;

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 产场所;

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场所.

5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场所应符合戊类生产场所的防火要求. 2.2.5 仓储建筑或场所的防火要求应根据储存物质的性质和储存物质中可燃物的数 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下列物质的场所应符合甲类仓储场所的防火要求: 1) 闪点小于 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 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 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 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2 储存下列物质的场所应符合乙类仓储场所的防火要求: 1) 闪点不小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不小于 10%的气体,助燃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4)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3 储存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 可燃固体物质的场所应符合丙类仓储场所的防 火要求.

4 储存难燃物质的场所应符合丁类仓储场所的防火要求.

5 储存不燃物质的场所应符合丁类仓储场所的防火要求. 2.2.6 交通隧道工程按照其建设位置、封闭段的长度、交通流量和通行车辆的类型 5? ? 等因素确定其防火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交通隧道应符合一类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 1)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封闭段长度大于 1500m 的隧道;

2)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隧道封闭段长度大于 3000m 的隧道.

2 下列交通隧道应符合二类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 1) 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封闭段长度大于 500m, 不大于 1500m 的隧道;

2) 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隧道封闭段长度大于 1500m,不大于 3000m 的隧道.

3 下列交通隧道应符合三类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 1) 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封闭段长度不大于 500m 的隧道;

2) 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隧道封闭段长度大于 500m, 不大于 1500m 的隧道;

3) 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且封闭段长度大于 1500m 的隧道.

4 下列交通隧道应符合四类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 1) 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且隧道封闭段长度不大于 500m 的隧道;

2) 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且封闭段长度不大于 1500m 的隧道. 2.2.7 生产建筑内的工艺布置和装置、设备与仪器仪表、材料等以及生产过程的控 制,应根据相应部位生产的火灾危险性采取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2.2.8 设置在交通隧道内的消防设备,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 2.2.9 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一条线路、一座三线及三线以下的换乘车站及其相 邻区间的防火要求, 应按同一时间发生

1 次火灾考虑;

对于车辆基地和上盖建筑及其 他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000m2 的民用建筑,应按同一时间发生

2 次火灾考虑. 2.2.10 轨道交通工程、隧道工程及其他工程中房屋建筑的防火要求,应根据其用途 执行本规范有关工业建筑或民用建筑的规定. 2.3 建筑防爆 2.3.1 建筑中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或部位应有防爆泄压措施.设置泄压面积时,泄压 面积应能在爆炸作用达到结构最大耐受压强前及时泄压, 其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 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

无法设置泄压面积或泄压面积不符合要求时,相应部位 的建筑承重结构应有减压防护措施或相应的抗爆性能. 2.3.2 在有爆炸危险性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有静电接地措施. 6? ? 2.3.3 建筑中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场所或部 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楼地面.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 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场所,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 场所内的地沟盖板应严密,并应有能防止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纤维在地 沟内积聚的措施;

在地沟与相邻建筑连通处应有防火封堵措施. 2.3.4 建筑中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 蒸气的场所或部位, 应有能防止可燃气体、 蒸气在室内积聚的措施. 2.3.5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 通,下水道应有隔油设施. 2.3.6 存放甲、乙、丙类液体的库房应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 炸的物品库房应有防潮和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2.4 施工现场防火 2.4.1 建筑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采取可靠和有效的防火措施,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应与在建工程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2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位于架空高压电力线 的正下方;

3 固定动火作业场所应位于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 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或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和人员安全疏散的要 求. 2.4.2 施工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应有可靠的防火分隔和相应的灭火器材或设施,其 疏散楼梯应能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在建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水源, 并应同步设 置消防供水竖管. 2.4.3 建筑在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施工区应停止正常使用功能;

非施工区需继 续正常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消防水 7? ? 源符合要求;

3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外部灭火救援;

4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

作业现 场及其附近不能移走的可燃物,应具有防火保护措施;

5 不得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

6 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或使用电取暖设施. 2.4.4 新建、改建或拆除建筑、结构、设备或类似活动所用临时电气线路和照明器 具,易燃、可燃物质的使用与存放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5 建筑使用与维护 2.5.1 建筑使用期间,不应擅自改变其结构和用途、建筑内外部的防火分隔,不得 拆改消防设施. 在使用过程中确需改变建筑中的使用人员特性和建筑的使用功能或用途、平面 布局或平面布置、 建筑结构以及可燃物的数量或类别等时, 应按照本规范进行重新检 查与评估,并应确定其消防安全性能不降低. 2.5.2 建筑使用期间,不得改变或侵占室外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道、灭火救援场 地和防火间距;

不得改变或阻挡疏散路径,不得堵塞疏散走道、疏散出口或减小疏散 走道、疏散出口的宽度或数量,不得减小或改变避难场所及其使用面积. 2.5.3 建筑的地上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消防设施周围应有防止车辆撞击的设 施,在其附近应有标示在该设施沿道路方向 10m 范围内禁止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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