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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附件
6 GB ―20 矿物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ineral Wool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20--发布 20--实施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GB -20 ―
136 ― 目次前言.
137
1 适用范围.138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8
3 术语和定义.139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40
5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42
6 污染物监测要求.145
7 实施与监督.146 GB -20 ―
137 ―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矿物棉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 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矿物棉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矿物棉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 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 20年月日起,现有企业自 20年月日起,其水污 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 (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 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矿物棉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 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 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绝热节能材料 协会、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GB -20 ―
138 ― 矿物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物棉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矿物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矿 物棉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 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 检测方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20 ―
139 ―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01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 总氮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HJ
638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矿物棉 mineral wool 由熔融岩石、矿渣(工业废渣)制成的岩矿棉和由熔融玻璃制成的玻璃棉等. 3.2 电炉 electronic furnace 电极与炉料间产生高温用以熔炼岩棉(或矿渣棉)的热工设备. 3.3 冲天炉 cupola furnace 一种以岩石和(或)矿渣为炉料的竖式圆筒形化铁炉.炉料与燃料直接接触,从风口鼓 风助燃,能连续熔化. 3.4 玻璃熔窑 glass furnace 用耐火材料砌成的熔制玻璃棉的热工设备. 3.5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矿物棉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 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 GB -20 ―
140 ―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矿物棉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7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 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 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 上. 3.8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0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1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矿物棉企业或生产设 施. 3.12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矿物棉工业建设项 目. 3.13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4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矿物棉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 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 界.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企业
2019 年12 月31 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20 年1月1日起执行表
1 规定 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自2019 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GB -20 ―
141 ― 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a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
50 400
3 石油类
3 10
4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500
5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0 300
6 氨氮
15 25
7 总氮
25 70
8 总磷
1 5
9 挥发酚 0.5
10 甲醛
1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t 产品)
1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监控位置一致 注: a、企业向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时,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表间接排放控制要求;
其他情况除挥发酚、 甲醛执行本表间接排放控制要求外,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商定或执行相 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应保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 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 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 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 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 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 政府规定. 表2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a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
20 400
3 石油类
1 10
4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500
5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300
6 氨氮
8 25
7 总氮
15 70
8 总磷 0.5
5 9 挥发酚 0.5
10 甲醛
1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t 产品) 0.4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注: a、企业向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时,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表间接排放控制要求;
其他情况除挥发酚、 甲醛执行本表间接排放控制要求外,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商定或执行相 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应保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 4.4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 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基 准水量排放浓度, 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 产品生产周期.若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则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若企业同时生产数种产品, 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在GB -20 ―
142 ― 废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 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实基总基= ? ? ? ? i iQ Q Y (1) 式中: 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总Q――实测排水总量,m3 ;
i Y ――第i种产品产量,t;
基i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