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9-07-06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 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 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 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 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 人许可, 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 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 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 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 、广 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10-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 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 项至第 (十七) 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以著作权出质的, 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七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 -11- 许可、 转让的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 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八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也可 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 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九条 出版者、 表演者、 录音录像制作者、 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 不得侵犯作者的署 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 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 按照 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 图 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 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 四条 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 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 权终止合同. -12-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 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 或者自稿件发出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 可以将同一作品向 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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