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9-07-06 |
11 2.1.4供应商相关要求 2.1.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1.4.2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4.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 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 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同时报价;
2.1.4.4以联合体形式报价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 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由同一资 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 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报价,也不得组成新 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报价. (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 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报价,但联合体各方均 应符合上述规定. 2.1.4.5供应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的工程进行设计、编制规范 等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1.4.6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有效.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磋商的资格. 2.1.5 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和 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1.6 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12 2.1.6.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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