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7-06 |
2017 年第四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 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摆 摊设点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依 本办法的规定备案,领取食品摊贩备案卡. 第三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区食品 摊贩备案管理工作,统一备案要求,统一备案程序,统一备案 卡式样.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 贩备案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 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第四条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和服务大众创业原则. ―
2 ― 第五条 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 何费用. 第六条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 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备案管理. 第七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 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食品摊贩应当如实提供相 关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摊贩信息登记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摊贩提交的材料 审核后,对材料齐全的即时发放《食品摊贩备案卡》.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办理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跨乡镇、街道流动经营的,应当分别向经营所在 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领取食品摊贩 备案卡. 《食品摊贩备案卡》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摊贩应当 及时向办理备案机构提交变更情况登记表.持旧的备案卡换领 新的备案卡,编号不变,发卡日期为办理变更的日期.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 中,发现食品摊贩未备案的,应当主动采集食品摊贩的姓名、 ―
3 ― 身份证号、住址、经营范围等相关信息,告知其办理备案手续 规定,督促其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 构办理备案. 第十条 《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 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备案卡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交延续情 况登记表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换取新 的备案卡. 第十一条 《食品摊贩备案卡》遗失、损坏的,应到原备案 卡发放机构补办《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不变,发卡日期和有 效期与原卡一致. 第十二条 《食品摊贩备案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经营者名 称/姓名、经营辖区、经营范围、二维码等信息. 第十三条 《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由英文字母 GXTF +12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