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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除按通则要求提交材料外,涉及国家产业政 策的产品,由企业提交符合产业政策自我承诺书,企业应申明无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置,不存在 国家明令限制新增生产装置的情况.企业因改制、重组、兼并、收购或生产地址迁移而申请限制类 产品时,需提交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企业改制、重组、兼并、收购法律文书, 被改制、重组、兼并、收购企业生产许可证注销说明. 根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1 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2010 年本) 》 (工产业[2010]第122 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氯碱产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如下: 1.限制类: 自2011 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烧碱、三氯化磷生产装置、单线产能
5 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 生产装置. 2.淘汰类: (1)
2011 年底前, 淘汰 0.5 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生产装置、
1 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2)2015 年底前,淘汰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 根据《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74 号公告)的 规定,2007 年12 月1日起,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
30 万吨/年及以上(老企业搬迁项目 除外) ,同时其产业布局、工艺装备、能源消耗等均应符合准入条件要求 . 第七条 凡生产危险化学品氯碱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 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关键工序及控制参数,具体要求见表 3-1 至表 3-4. 表3-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氯碱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施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