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7-06 |
10 元的工本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 关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附加合同 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见9.5)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利益 给付限制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本附加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9.6),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及代码》(见9.7)(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 标准 )所列伤残项 目,本公司依照 标准 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 果所对应 标准 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 残保险金.如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 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 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发生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 标准 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 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 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二)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 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三) 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 年日零时前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见9.8)期间(见9.9)因交 通事故(见9.10)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 码》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第
(一)项确 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9倍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后以乘客身份乘 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 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 按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