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7-06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

1 次;

(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 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

2 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 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

1 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 验时必须进行;

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

1 个检验周期进行

1 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 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 期不低于

6 个月. 第六条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 及其内容、 要求和方法》 (见附件 B)、 《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要求和方法》 (见 附件 C)进行. 第七条 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保和自检的工作质 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含内容,下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08 ―

2 ― 同)、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 体的检验工作.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零部件检验、整机试验、缺陷及其处理、检验结 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 况,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项目.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起重机械定期检 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 验机构的意见为准. 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 管理工作,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

1 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第十条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 对自检不合格的项目安排维保、修理.自检、维保、修理应当作出记录或者取得专业 维保、修理单位的证明.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 署意见. 第十一条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一)准备起重机械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二)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拆除受检部位 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

(三)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 位和部件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固定平面 3m 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 登高措施;

(五)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 器械;

(六)需要固定后方可进行检验的可转动部件(包括可动结构),固定牢靠;

(七)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型式的试验载 荷;

(八)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 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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