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7-06

2013 年12 月19 日106 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 开具普通发票.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一般纳税人仍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实际税负仍按实际纳税额占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计算.但106 号文对该项政策增加了执行至

2015 年12 月31 日的期限规定. 德勤观察 根据国税总局

2010 年第

13 号公告,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将资产出售给出租方的交易无需缴纳增 值税,因此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之相应,作为出租方的融资租赁企业需要就全部的租金 价款(包含本金与利息部分)计缴 17%的增值税,同时亦无法获得与租赁资产价款(即本金部分)对应的进项税 抵扣.这一处理在融资租赁行业引起了极大争议.业内普遍认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本质上仍属于融资安 排,因此本金部分不应计入增值税税基,否则将导致融资租赁业增值税负的大幅增加.106 号文通过允许将本金 部分从全部价款中扣除的方式对此争议进行了回应,这一政策调整将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37 号文中的部分扣除项目(如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并未出现在

106 号文的扣除项目 列举中. 另外,有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的发票开具事项仍有待相关操作指引予以明确.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106 号文允许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一般纳税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 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以计算销项税金.

106 号文同时允许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免税待遇.适用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其向委托方收取的 全部国际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且委托方索取发 票的,纳税人应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该项免税规定追溯自

2013 年8月1日起执 行;

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免税待遇. 德勤观察 国际运输服务通常适用零税率或增值税免税待遇.因此,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往往无法从其 采购的国际运输服务中获得进项税抵扣,故其增值税负担在较大程度上会取决于销项税金的多少.2013 年8月1日之前,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纳税人通常可享受与

106 号文类似的待遇,即允许将对外支付的部分费用从 价款中扣除以计算销项税;

然而,这一待遇被

37 号文所取消,因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相关纳税人需就价款 全额缴纳销项税,从而导致行业的增值税负大幅上升,并进而出现国际货物代理服务价格上涨,以向下游客户转 嫁税负成本的现象.106 号文重新引入扣除运费的规定,将有望缓解或消除之前

37 号文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 产生的负面影响.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纳税人亦可考虑选择适用免税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跨国 企业集团可能存在相当频繁的交互式的内部交易往来,因此这类企业可能会通过收付相抵的方式进行内部结算― ―这一处理是否符合免税规定中有关收付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的条件,或许有待澄清. 邮政与快递服务 A. 邮政服务 作为新近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行业,邮政业适用 11%的增值税率.106 号文将邮政业定义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 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基本服务(如邮件寄递、邮政汇兑等). B. 收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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