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7-06 |
8 ― 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背,一经查实,将按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规定处理;
构 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 位,纳入 信用重庆 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自治县) 相关部门等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如存在以权谋私、滥 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按照 《预算法》 、 《公务员法》 、 《行政监察法》 、 《保守国家秘密法》 、 《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工业振兴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渝财企〔2013〕391 号) 、 《重庆市产业技 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渝财企〔2016〕21 号)同时 废止.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caif
2018 年1月25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