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9-07-06 |
62 号《传票》 、 (2014)黔高民初字第
62 号《民事裁定书》 .
根据 《公司法》 、 《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 露的规定,现将有关诉讼事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电建二公司" )因与公司全资子公 司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赤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及答辩 电建二公司要求法院判定其与金赤公司签署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并要求金 赤公司支付工程款 480,349,651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因电建二公司与金赤公司签署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 因此,金赤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诉讼裁定情况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作出 (2014) 黔高民初字第
62 号 《民事裁定书》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天化编号:临2015-009 裁定驳回电力建设公司的起诉. 电建二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后,对本民事裁定不服,已向贵州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 ,该案全部材料已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到最 高人民法院.截止目前,金赤公司尚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传票.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无法预计和确认最终连带赔偿金额,因此暂无法估 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民初字第
62 号《传票》
2、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黔高民初字第
62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