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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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南府规〔2018〕15 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 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现将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整体搬迁奖励的适用问题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均不适用《南宁市 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 知》 (南府规〔2016〕20 号)规定的整体搬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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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应补偿面积、应补偿的面积、应补偿建筑面积的认 定问题 南府规〔2016〕20 号文件所称的"应补偿面积、应补偿的面 积、应补偿建筑面积"和"按被征收房屋折算补偿比例后应得建 筑面积"均指被征收房屋权属证登记建筑面积,或者手续不全房 屋经认定可以补偿的建筑面积.

三、 关于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问题 南府规〔2016〕20 号文件中第二条第

(一)款第

3 项涉及的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是指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 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证登记建筑面积或者手续不全房屋经认定可 以补偿的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时,建筑面积不足

60 平方米的,按60 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补助 费.

四、关于被征收人选择 "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 进行补偿的问题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进行补偿 的,不适用《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 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府规〔2017〕19 号) 规定的政策.同时,用于产权调换部分的套内面积应不少于

50 平 方米.

五、关于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主体资格问题 被征收人享受南府规〔2016〕20 号文件中第一条第

(四)款-3-货币补偿奖励后,不再享有购买拆迁安置房资格.

六、关于选择货币补偿涉及奖励比例的适用问题 南府规〔2016〕20 号文件中第一条第

(四)款关于"按房屋 分户估价报告确定的估价价值的 30%给予奖励" 的规定不能与 《南 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 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12〕6 号)中第二十八条关于"增加 20%的货币补偿"的规定叠加使用,同时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可 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七、关于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与奖励的问题 被征收人选择南府规〔2017〕19 号文件规定的纯货币补偿方 式的,按"补偿和奖励金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房 屋面积*(1+30%) "执行.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按照南府规〔2017〕19 号文 件的规定确定.房屋面积指被征收房屋权属证登记建筑面积,或 者手续不全房屋经认定可以补偿的建筑面积.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5月18 日.

2018 年6月20 日-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南宁警备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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